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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制度

来源: 编辑: 2005/08/01 16:54:39 字体: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4年以来,在全国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税控系统应用试点, 取得了初步成效。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要求在2002年年底以前,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了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2002年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至此,在我国已经全面实现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一、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1.负责全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不得随意变通。

  2.研究解决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擅自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4.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5.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6.负责对省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1.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2.负责接收下一级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按规定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4.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5.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情况)》;

  (10)《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6.负责对市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7.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1.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2.负责接收下一级税务机关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省局,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4.负责统计打印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档案信息(若属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则统计打印全部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5.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6.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7.负责对县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8.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县局(含省、地市直属分局、涉外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设备管理岗位。(其中,若下级征收机关已设有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则在本级不再设立相同岗位,工作量较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1.税务登记岗位

  (1)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银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必须进行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严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1)对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有问题的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3)接受发票发售岗位传递来的商贸企业要求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通知管理部门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实。根据反馈情况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或限额。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3.发票发售岗位

  (1)在发票发售前,必须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申报纳税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向企业发售发票,也不得无故对企业拒售发票。

  (2)做好纸质发票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损毁。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发票发售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4)负责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对企业发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控IC卡上的电子发票,并确认两者的号码、数量一致。在发票入库、发售过程中,不得出现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号码、代码或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5)负责查询由本岗位售出专用发票的流向。

  (6)在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时,应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并收缴两卡,登记造册,逐级交上级部门集中销毁。

  (7)接受商贸企业提出的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将申请传递给认定岗位,根据认定岗位调整的数量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8)接受日常稽核岗位要求暂停向经评估异常的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的通知,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9)对发票发售子系统的有关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10)发售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4.报税管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报税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对企业的报税软盘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

  (3)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包括由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4)在受理报税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接收。

  (5)按规定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6)负责对已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企业的报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规定在报税系统中注销该企业登记信息。

  (7)负责督促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按照规定时间报税。

  (8)负责配合征收岗位对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9)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 (10)对报税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1)报税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2)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3)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5.认证管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认证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并按规定加盖相应认证戳记。

  (3)负责向防伪税控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督促防伪税控企业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4)在进行发票认证时,对计算机不能识别的发票,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

  (5)在发票认证过程中,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扣留,并按规定及时将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稽查局,不得拖延或交由企业自行处理。

  (6)接收稽查局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发票原件,不得拒收。

  (7)对按规定需要通过认证子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必须及时进行补录,不得无故拒绝。

  (8)按照规定的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9)对认证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0)认证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及认证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6.数据采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接收数据前必须首先对软盘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

  (3)负责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采集,对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发票明细数据和统计表数据不符的,不得接收或自行修改数据。

  (4)负责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采集。从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取得一般纳税人档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录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无法从征管系统取得的数据,依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手工录入各项数据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

  (5)负责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根据失控发票清单的内容,及时录入计算机。

  (6)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整地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信息及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漏采、错采数据。

  (7)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的准备工作,不得无故滞后。

  (8)将采集到的数据完整读入稽核系统,不得重复或遗漏。

  (9)负责对采集的进、销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10)负责对下级征收机关发售、报税、认证岗位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7.日常稽核岗位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通知发票发售岗位,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待检查结束后,视其情况再进行专用发票的发售。

  8.税控设备管理岗位

  (1)对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2)及时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对出现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3)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技术服务情况。

  (4)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 (五)、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

  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

  1.发票发售岗位

  同县局发票发售岗位。

  2.报税管理岗位

  同县局报税管理岗位。

  3.认证管理岗位

  同县局认证管理岗位。

  4.日常稽核岗位

  同县局日常稽核岗位。

  二、认定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①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③减少分开票机。

  有关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系统发行

  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总局负责发行省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地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地级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地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发行县级所属征收单位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企业发生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情形的,应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四、发放发售

  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报上级税务机关核发。地级以上税务机关接收和发放专用设备,应严格交接制度,分别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和《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及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各级税务机关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存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服务单位凭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

  服务单位应加强企业专业设备的仓储发售管理,认真记录收发存情况。对库存专用设备实行按月盘点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制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的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所属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经销的金税卡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套1303元,金税专用JK1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台55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台173元,金税专用IC卡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张79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已包括各地分销单位的经营,安装费用。各技术维护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中准价格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借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之名,强行推销,推荐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维护单位均不得捆绑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以外的任何技术维护费用。

  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票开票

  防伪税控企业凭税控IC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电脑版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确认无误后,按照专用发票发售管理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起始号码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系统启用后十日内将启用前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代开的对象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①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②《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代开发票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代开发票。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代开发票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及时备份。

  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代开专用发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认证报税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备份数据软盘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于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八)。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处。  认证戳记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

  防伪税控企业应将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备查。经税务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以及“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如已申报扣税的,应调减当月进项税额。报税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应按规定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需要维修或更换时,其存储的数据,必须通过磁盘保存并列印出清单。税务机关应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生成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企业计算机主机损坏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产生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传递到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七、技术服务

  防伪税控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应按照总局制定的推行计划组织专用设备的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严格保密、交接等各项制度。两卡等关键设备在出厂时要进行统一编号,标贴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商密产品认正标识”。各地税务机关技术部门应做好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系统研制生产单位应在各地建立服务单位,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护服务和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销售。

  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服务单位在向防伪税控企业发售专用设备时,应和企业签订系统维护合同,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防伪税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税务机关、服务单位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分别逐级上报总局和系统研制生产单位,重大同题及时上报。

  八、安全措施

  税务机关用两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使用或保管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系统处理。按照密码安全性的要求,总局适时统一布置更换系统密钥,部分地区由于“两卡”丢失被盗等原因需要更换密钥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表、账、册及税务文书等资料保存期为五年。防伪税控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防伪税控系统软、硬件。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十)。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税务机关或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缴的两卡,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登记造册并集中销毁。

  九、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和技术服务情况。督促服务单位严格两卡发售工作程序,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为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对使用单位的技术服务,维护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9)。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对服务单位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服务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1.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⑴服务单位是否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⑵服务单位是否在税务机关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后及时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⑶服务单位有无借服务便利或假借税务机关名义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其他商品的行为。

  2.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培训行为进行监督。服务单位是否在发售专用设备后及时组织使用单位开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有无影响使用单位开票的情形。

  3.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行为进行监督。

  ⑴满足安装条件的使用单位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是否按照与当地税务机关商定安装调试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单位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有无影响使用单位开票的情形。

  ⑵服务单位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维护服务,保障使用单位开票。是否做到对于电话不能解决的问题,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⑶服务单位是否于接到投诉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

  4.服务单位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维护费时,是否与使用单位签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合同》,使用单位拒绝签订的除外。

  各级税务机关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对使用单位的投诉应做好记录,登记《受理投诉登记表》,并及时通知服务单位。服务单位须于接到投诉通知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落实使用单位投诉的问题,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对于投诉问题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电话回访使用单位,听取使用单位对解决问题的意见;对于投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监督同级服务单位负责解决。对使用单位投诉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记入《受理投诉登记表》,作为对服务单位监督考核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必要时会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省级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省级服务单位对下级服务单位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情况,以及省级服务单位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必要时会同省级服务单位对市级服务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测评。综合测评包括:服务单位专用设备的销售情况、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对开票子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的情况。综合测评结束后须公布测评结果。 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直接向使用单位了解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在工作中注意调查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满意程度,并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做出评价。办税服务大厅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申报期内为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由纳税人自愿填写。申报期结束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汇总,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 并于次月15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市、县级税务机关对受理投诉、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及日常管理中使用单位反映等情况应逐级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作为省级税务机关综合测评的依据。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①未按规定的时限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②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为使用单位进行培训的;③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2起的;④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的;⑤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5%(含,下同)的。

  不满意率=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使用单位总户数×100%

  “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是指在《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第六条“您对服务单位的综合评价是:”中选择“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使用单位总数。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三十日之内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提请授权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税务机关公告批评。税务机关应对服务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①未按规定为使用单位培训操作人员、安装和维护开票系统,影响开票系统正常使用的;②未按税务机关下达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③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其他商品的;④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有偿设备更换、软件升级及推销其他产品的;⑤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5起的;⑥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包括影响使用单位正常开票和抄报税的);⑦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10%的;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会同其授权单位进行联合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由授权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服务资格。①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②一个月内税务机关接到的投诉超过10起的;③向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使用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发售了专用设备;④拒绝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监督管理的;⑤由于违反法律和法规行为,造成无法正常为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

  对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进行实地查处。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①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②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系统发行情况,地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年进行,地级对县级税务机关的检查按季进行。

  十、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

  根据2005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 税控发票是指通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内容的发票。税控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税控开票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税控发票按地区加行业确定,例如“××省(市)商业零售发票”、“××省(市)服务业发票”等。 税控发票分为:卷式发票和平推式发票。

  1.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发票。卷式发票又分为定长和不定长两种。

  2.平推式发票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平推式发票按设计权限又分两种,即:由总局确定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和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式样的发票。

  定长发票的规格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分别为127mm、152mm、177mm三种。即可组合为以下九种规格:①57mm×127mm,②57mm×152mm,③57mm×177mm,④76mm×127mm,⑤76mm×152mm,⑥76mm×177mm,⑦82mm×127mm,⑧82mm×152mm,⑨82mm×177mm.

  具体采用哪种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规格中选定。

  不定长发票规格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按打印内容多少确定。

  卷式发票印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号)、机打号码、机器编号、收款单位及其税号、开票日期、收款员、付款单位(两行间距)、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合计、大写合计、税控码、印制单位。需要增加其他民族文字、英文对照以及“兑奖区”的,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税控发票的黑标尺寸为10mm×6mm;套印位置在发票右上角,黑标的上沿与监制章的下沿对齐;税控发票监制章下沿到发票代码的垂直距离为5mm.

  不定长发票每间隔60.96mm套印一个发票监制章;两个发票监制章中间套印一个“发票联”;发票监制章的颜色为浅红色;“发票联”颜色为浅棕色。“存根联”是否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其字样、颜色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卷式发票可印制卷号。每卷印制相同的一个卷号,印在发票右侧;卷号应不少于8位。

  卷式定长发票打印内容对应空白票面预先印制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充式”打印。机打号码必须与预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发票号码相一致。当开票项目较多,在一张发票上打印不下时,机器自动再打印一份发票,每张发票分别汇总计价。 卷式不定长发票打印的内容,除“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和“印刷单位”字样,全部由机器打印。发生退货时,应在退货的小写金额前加负号“-”,在大写金额的第一个字前加“退”字。当需要查阅税控发票的电子存根时,可使用普通打印纸打印发票电子存根,同时打印出“电子存根”字样。对于金融税控收款机打印的税控发票,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应打印在小写合计上方的空白位置。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刷卡金额、新参考号、签名、备注等内容。

  平推式发票印制和打印的内容,除总局统一规定的式样外,比照卷式发票的基本要求及行业特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税控收款机打印机分为针打和喷墨两种,针打可一次性打印一联或两联;喷墨打印需一次分联打印。卷式定长发票每卷100份,不定长发票长度与定长发票长度相同。定长发票开头与结尾留出两份发票长度的空白;不定长发票结尾30公分边沿必须印有红色标记。平推式发票的打印软件除总局有统一规定外,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开发。

  卷式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也可为两联,即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或“记账联”。每卷发票按号码打印完毕后,可打印本卷发票汇总,具体由省级税务局确定。纳税人发票使用数据量过大,且用户后台管理系统能可靠保存发票明细数据的(保存期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使用一联式税控发票(即发票联),并由用户保存“存根联”和发票明细数据,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可靠地进行核查。税控发票为两联时,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存根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平推式发票的联次由省级税务局按实际需要确定。

  税控发票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税控发票采用密码防伪,故在印制环节不再采用原规定的水印纸和荧光油墨的防伪措施。定额发票的防伪措施,在总局尚未规定之前,省级税务局可根据本省的需要,确定防伪措施,并报总局备案。

  税控发票报送数据包括发票汇总数据和发票明细数据。除总局规定必须报送发票明细数据的行业外,具体何种发票需报送发票汇总数据或者发票明细数据,或既要报送发票汇总数据又要报送发票明细数据,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凡按规定只报送发票汇总数据的纳税人,必须保存发票存根联并可靠存储发票明细电子数据。发票汇总数据包括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和日交易数据。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的内容包括:发票代码、起止号码、正常发票份数、正常发票开票金额、废票份数、退票份数、退票金额及发票开票时间段。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包括:正常发票份数、正常发票开票金额、废票份数、退票份数、退票金额。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应当等于该时间段的日交易数据之和。日交易数据包括:正常发票份数、退票份数、废票份数、按税种税目分类统计的正常发票的累计金额和退票累计金额。发票明细数据包括:每张税控发票打印的全部内容。具体报送发票明细时间,待国标修改确定后再予明确。对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业和发票,如交通运输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房产业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种税控器具实施控管,总局将另行规定。

  税控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可以在印制发票时,将企业发票专用章(浅色)套印在税控发票右下方。

  税控发票采取密码加密技术。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可在税控发票上打印出××位税控码,并可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以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等方式辨别发票真伪。

  十一、税控收款机名词解释及相关注释

  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税控器: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装置。

  税控打印机: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宿主)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机。

  金融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税控卡:是指用于控制税控收款机税控数据,鉴别税控收款机身份,并与用户卡、税务管理卡互相认证;存储用户信息并确保税控数据不被篡改;生成发票税控码并对传递的税控数据进行电子签名。

  用户卡:是指用于在税控收款机与税控收款及管理系统之间进行数据安全传递。在规定日期内,纳税人通过用户卡和税控卡完成相应的安全认证后采集税控收款机中的申报数据、发票使用数据等,传送到税务机关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税务机关通过用户卡将有关信息传回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卡。

  税务管理卡:是指用于采集税控收款机中的税控数据,以共核查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传递的税控数据与税控收款机中的税控数据是否一致;用于授权修改税控收款机的系统。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控收款机进行初始化以及对税控数据进行管理的系统。

  数据存储:税控收款机应安全可靠的存储税控数据。税控存储器应采用非易失性存储器,其容量至少应满足存储5年的日交易数据。发票存储器的容量不得小于1MB(原则上应滚动存储不少于2个月的发票打印数据)。税控收款机至少应在发票存储器中滚动存储300卷发票的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

  发票打印: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定位色标识别功能。在一份发票上不能打印完成本次所有交易项内容时,可分多份打印,但每份发票内容应是完整的(应有该发票的大写合计金额和税控码)。

  税控码:一般不带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发票打印的税控码是指由税控卡根据发票上的有关数据生成,以十进制数字打印在发票上的数码(20位加密数码)。带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发票的打印的税控码位数和形式总局将另行规定。

  发票顺序号的设定:税控收款机中,发票顺序号由发票装卷时输入本卷发票印制的起始号码和终止号码来设定。

  税控要求: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单张发票开票金额、开票累计金额及退票累计金额的限额管理功能,限额由税务机关在发行税控卡时设定,可通过用户卡修改。当超过设定限额时应提示用户。

  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发票开具期限的管理功能,当税控收款机的时钟日期超过设定的开票截止日期时,不应打印发票。

  锁机状态:税控收款机在授权期限内未按时申报数据或累积的开票金额超过设定值时,机器自动进入锁定的状态。锁机状态出现前应有提示,在该状态下,机器不应打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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