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三)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工业企业;
(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五)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六)开业满一年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
(七)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
(八)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开业企业;
(九)加油站不论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十)享 受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二、申请
(一)新开业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一年;因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取消当年(指公历年度)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于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一月底;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若免税货物全部或部分恢复征税,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恢复征税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并附报如下资料:
1、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成立经济组织的文件、章程、协议(指成立经济组织由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成立有限公司的章程、联营企业的协议书等);
4、会计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理机构代为记账核算的,应提供代理证明;
5、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说明;
6、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所有银行账户。在以后的经营中新增的银行账户应在十五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时,应提供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商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除提供以上所列证件、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
2、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
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在有效期满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并附报如下资料:
1、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
2、年度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3、正式认定时如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证件、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审阅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四、核准
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按照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对新办企业和已开业满12个月的小规模纳税人同意认定申请的,将纳税人所附送的资料退回纳税人。
2、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同意转正的,通知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金税卡、IC卡的缴销。
3、对同意认定申请的,如不是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签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如为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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