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概而言之,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
(一)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处收益等所得。
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二、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1、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税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所谓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但国税函[1998]676号规定: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特殊行业、企业集团作为纳税人的规定
(1)金融、保险企业分别以各银行总行为纳税人,实行集中缴纳所得税。
(2)企业集团原则上应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为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100%的,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二)特殊规定
1、企业租赁经营后的纳税人确定
(1)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其全部所得征税。
(2)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
(摘自国税发[1997]8号)
2、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国税发[1997]191号)
三、税率
(一)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
(二)优惠税率
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税。
(财税字[1994]9号)
(三)特殊规定
关于弥补亏损后有所得的适用税率问题
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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