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经济鉴证由谁出具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但我们执行中发现,在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这个问题上,个别地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存在一定的分歧,双方各执一辞。税务机关认为,涉税经济鉴证应由税务师事务所出据,个别地区甚至下发文件明确必须凭借税务师事务所制作的财产损失经济鉴证才能税前扣除。而纳税人则认为,一直以来有关经济报告都是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来完成的,他们对税务师事务所所做经济鉴证的法律性缺乏必要认识。
按照总局第13号令,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从中我们得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其经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可以是税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当然纳税人对于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的经济鉴证无须担忧,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4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于涉税经济鉴证都要站在同一角度来看待,而不能在此问题上有所排斥,产生异己。
但是,这并不表明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涉税鉴证的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监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指出: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的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这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介机构出据的涉税经济鉴证,才能作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产损失予以税前扣除的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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