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归纳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这里的扣除项目通常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按税收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按会计核算习惯或称谓及扣除项目性质和扣除方式的不同可归纳为以下十大类:
一、折旧、摊销类。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包括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递延税款等)、保险费、债券折价摊销等等。
二、预提待付(支)类。包括:借款利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凭专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坏帐准备、呆帐准备、商品削价准备等等。
三、已付待转类。包括:已销商品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原材料成本、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或商品成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成本;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四、已付应计(转)类。即费用已发生、款项已支付并已取得付款凭证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总机构管理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汇兑损失、捐赠支出、合同违约罚款及诉讼费、银行罚息等等,这类费用的发票上已注明是当年的费用,若不在当年申报抵扣,以后年度是不准许抵扣的。
五、应付(转)应计类。包括:经营性租赁费、代销手续费、劳动保护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会员费、销售佣金、大于已提准备的坏帐损失、呆帐损失、商品削价损失等等,这类费用在支付或列支时,必须注明所属期,所以在发生的当年不申报抵扣,以后年度也是不准许再申报抵扣的。
六、视同销售类。指按税收规定在计征所得税时视同销售的货物、劳务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和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将自己新建建筑物销售的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等等。
七、已剔(转出)转回类。即: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在以前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已剔除,在本年度可以再转回扣除费用。如: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及其它在以前年度因超标已经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本年度实际发生数没有达到扣除标准、按税收规定可以在本年度补扣的各项准备金、费用、支出等等。
八、已支(提)未扣类。指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如: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扣除)等。
九、加计扣除类。如:盈利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加计扣除费用等等。
九、其他以上没有列举,但按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应计未计项目。
此外,按税收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允许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在以后五年内弥补;国库券利息收入、3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免征所得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联营方(包括国外投资)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免当年应纳所得税以及税法规定的定期全部或部分减税、免税所得、本期应转销在以前年度已预作销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等等,其应计未计金额(包括应纳未纳关税)是否比照上述的规定执行,还有待于国家进一步明确。
总之,税法要求纳税人要按照税收规定的项目如实申报收入和费用。会计人员也应按照“稳健性”原则,如实申报年度内的各项收入和费用,以消除因漏报而造成偷税或以后年度不允许补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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