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的分类
税收优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税种分类
按照税种设置的不同,税收优惠可以分为流转税类税收优惠、所得税类税收优惠、财产税类税收优惠、行为税类税收优惠。具体可以划分为增值税税收优惠、消费税税收优惠、营业税税收优惠、关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房产税税收优惠、印花税税收优惠等等。可以说,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置多少个税种,就可以按税种划分为多少种税收优惠。按税种划分税收优惠是最基本的税收优惠分类。
二、按优惠方式分类
按照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税额优惠、税率优惠、税基优惠和时间优惠。
1.税额优惠。是指通过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方式来免除或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税收优惠。免税、减税、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税额扣除、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税收豁免、以税还贷、投资抵免等均属于税额优惠的范畴。
2.税率优惠。是指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税收优惠。税率减征、优惠税率、协定税率、关税中的暂定税率等属于税率优惠的范畴。
3.税基优惠。是指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税收优惠。起征点、免征额、税项扣除、亏损结转、税前还贷、缩短折旧年限、汇总纳税等,均属于税基优惠的范畴。这类优惠方式的最终结果均使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减少,从而使应纳税额减少。
4.时间优惠。是指通过推迟税款的缴纳时间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税收优惠。缓税、加速折旧、存货计价等均属于时间优惠。
三、按纳税人分类
按照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同,税收优惠可以分为本国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外国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两大类。本国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又可分为本国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事业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机关团体享受的税收优惠和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外国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又可分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外国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和外交人员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外籍人员享受的税收优惠等。
四、按行业分类
按享受税收优惠的产业、行业的不同,可以将税收优惠分为第一产业税收优惠、第二产业税收优惠、第三产业税收优惠。具体又可以分为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能源交通运输业税收优惠、制造业税收优惠、商业与外贸税收优惠、建筑安装业税收优惠、科技及新兴产业税收优惠、文化体育卫生税收优惠、民政福利与社会保障税收优惠、金融保险证券税收优惠、行政司法与公共事业税收优惠等等。
五、按优惠期限分类
税收优惠按照其享受期限可以分为长期优惠和定期优惠。长期优惠,是指没有明确规定享受期限的税收优惠,这类税收优惠,只要税法不修改和优惠规定不被废止,其税收优惠就长期适用。定期优惠,是指税法规定在某一段确定的时期内纳税人能免享受的税收优惠,通常分为规定优惠起止期限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明确优惠年限的税收优惠。
六、按审批程序分类
按照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程序的不同,税收优惠可以分为无需经过审批程序即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和需经申请审批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例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额,增值税、营业税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以及税法规定的优惠税率、税项扣除项目等等,均无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只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扣除即可,而对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税收优惠,出口退税优惠、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税收抵免、税收饶让、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等,则需按税法规定的程序,一般得先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七、按法律地位分类
按照在税法中的地位不同,税收优惠可以分为法定优惠、特定优惠和临时优惠。所谓法定优惠,是指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这类优惠一般具有长期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属于长期税收优惠。所谓特定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为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而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优惠一般是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对法定优惠进行解释的补充规定;或者是在税法出台后,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而作为法定优惠的补充条款。特定优惠通常由国务院或国家主管税收业务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税收法规、规章的形式发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时效性和不确定性。特定优惠可以是长期优惠,也可以是定期优惠,大部分都是定期优惠。临时优惠是为了照顾纳税人某些特殊困难和特殊原因而临时规定的税收优惠,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它通常是定期的、一次性的优惠。
另外,税收优惠还可以按优惠的区域不同分为经济特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沿海沿江开放城市税收优惠、中西部及贫困地区税收优惠等等。按优惠的业务性质不同,分为国内业务税收优惠和涉外业务税收优惠。按优惠鼓励的对象不同,分为出口税收优惠、进口税收优惠、投资税收优惠、环境保护税收优惠、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