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豁免
税收豁免,是对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按照国际公约在税收方面给予特殊的免税优惠所作的规定。1961年4月订立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4月订立的《维也纳领事公约》,对外交税收豁免的原则和范围作出了规定,已成为被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外交惯例。上述两个公约分别于1975年12月和1979年8月在中国生效。中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规中对外交税收豁免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使(领)馆的馆舍免纳捐税。如对外国使(领)馆不动产的拥有和使用免征契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使(领)馆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辆购置税;对使(领)馆使用的船舶免征船舶吨税。对使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2.对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对外交人员及行政技术人员从境外运进的自用物品和安家物品免征关税及其他税收。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辆购置税;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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