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个人在营利事业利得中超过一定数额时向其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其前身为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抗日战争结束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自应停止征收,但当时经济不景气,物价上涨,商人囤积居奇,获暴利者仍不少,而国民党政府为发动内战更需课求新财源,因而1947年1月公布了《特种过分利得税法》,同时废止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该法规定,凡买卖业、金融信托业、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其利得超过资本额60%的,除依法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的营利事业,收人用于本企业者免税。过分利得税的征收是以资本额为基础,在通货膨胀下,工商企业的盈利多是虚盈,征收此税不尽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