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和个人在战时获取超过一般应得的额外利润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抗日战争期间,国家财政需求浩繁,供给减少,物价陡涨,一部分商人乘机谋取超额利润。国民政府推行战时财政政策,于1943年2月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规定在抗战时期,凡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均为过分利得税征收对象,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者,始为课税。实行11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至25%者,按其超过额征收10%;最高一级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0%以上者,按其超过额征收60%。因过分利得税计征手续比较繁杂,实际征收并不理想,1944年简化稽征办法,又因当时战事频频,交通不便,故各地多未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