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税收票证的存放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其要求是:(1)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专职管理票证,并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基层征收机关、代征代扣和代售单位要有专人管理票证,并配备票证专用箱柜;征收人员和代征人员要有票证专用包袋。(2)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3)携票人员票不离身。征收人员和代征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带票回家。(4)票清离岗。各级税务机关,代征代扣和代售单位的票证管理人员、征收人员以及代征人员调换工作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交接清楚,并经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5)已填用的票证,要按照规定整理、装订,造册移送归档。保管期满必须销毁时,要清点造册,报经领导批准才能按规定办法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