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调整税收
1950年5月27日~6月17日,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召开了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研究调整税收的原则和具体内容。会议确定了调整税收的原则,一是巩固财政收支平衡,二是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调整税收的主要内容是:
(1)停征和简并税种。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调整后的税种由原来的14种税减为11种税。
(2)简并税目。其中对货物税和印花税的部分税目作了调整和简并。简并后,货物税由1136个征税品目减为358个。印花税调整后保留25个税目。
(3)调整税率。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另划出按营业收益额佣金计税的部分,规定税率为10%~20%;所得税提高了累进起点,增加了累进级数,累进级数由14级改为21级,级数增加,累进放缓,降低实际负担。此外,印花税。交易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等其他税种也作了一些减轻税收负担的调整。
(4)简化征收办法和纳税手续。工商业税可视企业会计制度情况,分别采取自报查账依率计征。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和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基础上的定期定额三种方法计算征收。所得税定为半年估征一次,年终结算,多退少补。货物税,主要是简化货照、改进评价计税办法。1950年6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全国开始调整税收的通知》。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2月19日重新修订并公布了工商业税、货物税、印花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五种税的暂行条例。12月21日和22日财政部制定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进一步健全了税收法制。通过这次税收调整,进一步完善了新的税收制度,在1958年改革税制以前,中国税制基本上保持了这个大的格局。这套税制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促进生产的恢复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协调公私关系,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