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的分配形式。即按照缴纳给国家的所得税,企业的公积金、职工的福利奖金和资方的利润四个方面进行分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的一种形式。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税收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的重要工具,是限制资产阶级剥削剩余价值的中心环节。1952年,资本主义工商业还是一个重要力量,当时它拥有380万职工,其工业产值约占工业总产值的40%左右。1953年,初级形式(包括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论在工业方面还是在商业方面都有了较快的发展。从这一年开始,国家对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获得的利润,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进行分配。所谓“四马分肥”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实质是指对企业的利润,按照所得税、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和留给资本家的利润(包括股息和红利)等四个方面进行分配。其中所得税约占利润总额的1/3左右,资本家的股息和红利约占1/4左右。由此可见,资本家剥削的剩余价值量已受到很大的限制。由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了正确稳妥的政策,到1956年底实行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在工业中已占原有资本主义工业企业总数的99%;在商业中,有40万户实行了公私合营,有144万户实行了合作化。在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家只能以私股持股人的身份领取相当于年息5%的股息(即定息),其剥削量不仅进一步受到限制,而且私股也不再是生息资本,而是向全民财产转化的形式。这样,中国就在很短的时间内,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