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改革税制
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制定公布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9月17日财政部公布了《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
这次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合并简化税种。把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4种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工厂只纳一次税,此外,商业零售环节再纳一次税。
(2)简化纳税办法。一是简化计税价格,把原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分别按国家规定调拨价和国营商业批发牌价计税,改为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的金额计税。二是对工业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除棉纱、皮革、白酒保留征税外,对其他产品不再征税。三是对农产品批发,不再征税。
(3)基本按原税负设计税率。大部分产品的税负变动很小,从有利于生产出发只对少数产品的税负作了调整。对因销路不好、销售价格已经降低、税收上必须加以照顾的产品调低了税率,对利润水平较高,又有条件可以调整的产品则适当调高了税率。
(4)奖励协作生产。改变过去委托加工产品一律由受托工厂代替纳税的规定,变为工厂委托加工的产品,视同自制产品,在收回加工产品以后,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不再纳税,只就出售部分纳税。
(5)奖励和照顾。对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险事业的业务收人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免纳工商统一税;对农业合作社供销部为国营企业办理购销业务、学校勤工俭学办的生产事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城市街道居民组织自办的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业等新兴事业,以及对工厂试制新产品、利用代用品和废品作原料生产的产品,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和鼓励。经过这次税制改革,中国的工商税收制度大为简化,由原来的11种税简并为7种税;同时,在税制结构上更加突出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