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业品、部分农产品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实行两次课征制的一种流转税。1956年,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胜利,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经济情况发生很大变化。为适应新的经济情况,财政部提出改革工商税制的报告,按照“基本上在原有税负基础上简化税制”的税制改革方针,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这四种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拟定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于1958年9月13日经国务院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在1958年至1972年的15年中,成为中国工商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对国内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改革开放以后,工商统一税已成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纳税的税种之一。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是,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资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工商统一税的特点是:(1)改变了原来商品流通税的一次课征制,实行对工业、商业两个环节的两次课征制。(2)工商统一税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的税负换算确定的,只对少数产品的税负从合理负担、有利于生产出发做了适当调整。(3)把全部工业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对不便列举品名或难以概括列举的工业产品,均纳入新设置的“其他工业产品”税目征税,改变了原来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只就列举产品征税的规定。(4)以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农产品采购支付金额等为计税依据,使计税依据与纳税人的业务收入,核算内容相一致,便于征纳。废除了过去按照商业批发牌价计算税款的办法。(5)鼓励发展协作生产,对在全国范围内协作生产的若干产品给予免税照顾。(6)对“中间产品”征税的品目由过去的20个减少为棉纱、白酒、皮革、毛纱、毛线、饴糖、皮货等少数产品,工业品在工厂环节一般只征一道税,简化了征税办法。工商统一税颁行后,在一些经济领域发挥了一定的调节作用。改革开放以后,工商统一税 已成为涉外税收的税种之一,在财政、经济和吸引外资、技术交流、经济合作、发展外贸等方面,发挥了积 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