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世(公元443-493年),北魏赵郡平棘(今河北赵县南)人。孝文帝时历任主客给事中、安平将军、扬州刺史,封赵郡公。李安世鉴于当时存在的“民因饥流散”和“豪右多有占夺(上地)”两大社会问题提出了著名的.均田论。他认为要发展农业生产,巩固封建国家的财政基础,必须“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改变长期以来农民与土地相分离的状况。他的建议深得孝文帝的赞同,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行均田制。均田论是一种土地管理思想,但它同时具有深刻的赋税意义。均田制将土地分配与赋税征课紧密结合起来,规定农民受田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承担纳税义务,课税的年龄同时也就是受田的年龄,而还田的同时也就不再纳税即:“诸男人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兔及身没则还田”;同时规定,受田农民的迁徙行为受严格限制,“诸上广民稀之处……乐迁者听逐空荒”;“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这就强制性地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政府可较为稳定地征收其赋税。这些条文反映出均田思想的实质,即均田的目的在于征收赋税。李安世提出“力业相称”的原则,主张将赋税征课与劳动力状况紧密结合起来。并在均田制的有关规定中得到体现。农民受回、纳税的标准完全依据劳动能力的强弱而定,如男多女少;使用耕牛者多,非牛耕者少;役使奴婢者多,役使少者则少等等,可使农民的赋税负担与其财产状况、承受能力更加适应,这是北魏均田制所以成功的因素之一。李安世主张用经济手段限制豪强兼并,保护国家财源。均田制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大土地私有制,但它有“若同时俱受,先贪后富”及限制露田、桑田占有数量等项规定,具有限制土地兼并的意义。李安世还主张在新制中贯彻鼓励生产的原则,如“土广民稀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芮”,“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乡他郡”的规定,就是鼓励农民开垦生荒地。均田制推行后,农业生产迅速发展,“于时国家殷富,库藏盈溢,钱绢露积于廊者,不可较数”。以李安世的均田为基础创行的均田制,不仅在北朝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相沿实行于隋、唐,一直到公元780年唐中期实行两税法改革,才告废止,前后长达300年之久,反映出均田理论具有极高的历史地位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