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解释或正式规定。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查解释,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的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他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均无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解释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检察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产生一般解释的效力。上述这些规定,也适用于税法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