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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地增值税

来源: 编辑: 2004/02/25 16:06:10 字体:
    中国台湾在土地规定地价后,就其土地自然涨价总数额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征收,或于设定典权时预征的税收。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土地有偿移转的原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无偿移转的取得土地所有权人;设定典权的出典人。土地所有权移转,纳税人未于规定期限内纳税的,由取得所有权人代缴。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值税的现值数额未达100%者,就其涨价总数额征收40%;超过100%以上未达 200%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50%;超过200%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60%,土地所有权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3公亩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过7公亩部分,按涨价数额 10%计征。

    免税范围包括:因继承而移转的土地;各级“政府”出售或依法赠与的公有上地及受赠的私有土地;私人捐赠供社会福利事业或依法设立私立学校使用的土地;被征收的土地;农业用地在依法作农业使用时,移转给自行耕作的农民继续耕作的等。公司因都市规划、防治污染、公共安全及维护自然景观等原因,迁厂于工业区、都市计划工业区等,其原有工厂用地出售或移转时,按最低级距税率征收。水质水量保护区按都市计划程序划定为水源特定区的土地,也按不同情况进行减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于移转后2年内重购土地,其新购土地地价超过原出售土地地价或补偿地价扣除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余额的,可在其已纳税额内,退还其不足支付新购土地地价的数额: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征收后另行购买未超过3公亩的都市土地或7公亩的非都市土地仍作为自用住宅用地的;自营工厂用地,出售或被征收后另于其他都市计划工业区或政府编定的工业用地内购地设厂的;自耕的农业用地出售或被征收后,另购仍供自耕的农业用地的。已规定地价的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时,权利人及义务人应于订定契约日起30日内,共同申报上地移转现值,按规定可由权利人单独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可单独申报其移转现值。所申报的土地价值,低于公告的土地现值时,主管机关可按其申报现值收买,或仍按公告现值征税。改良土地所支付的费用,因土地使用变更而无偿捐赠一定比率上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的公告现值总额,应自土地涨价总额中扣除。前次移转现值或原规定地价应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计算。在持有土地期间因重新规定地价而增缴的地价税,就其移转土地部分,准予抵缴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但以不超过土地移转时应纳税额5%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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