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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遗产及赠与税

来源: 编辑: 2004/02/25 16:10:09 字体:
    中国台湾对遗产和无偿赠与他人财产课征的税收。1973年2月,台湾当局公布施行《遗产及赠与税法》,后来又进行过多次增删、修正。遗产税的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无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计税依据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总额减除各项扣除额及免税额后的课税遗产净额。遗产总额,是指经常居住在境内的“国民”在境内外的全部遗留财产,非“国民”及经常居住在境外的“国民”在境内的遗留财产,根据其死亡时的时价计算出的价值。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内赠与配偶或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的财产,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其遗产,并人遗产总额。不计入遗产总额的项目有: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政府及公有事业机构的财产;经继承人向主管稽征机关声明登记的遗产中有关文化、历史、美术的图书、物品;被继承人自己创作的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及艺术品;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品,总价值在72万元以下的部分;被继承人职业上的工具,总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部分;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军、公、教人员、劳工或农民保险的保险金;确有证明不能收取或行使的被继承人的债权及其他请求权,等等。应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免征遗产税的有:被继承人遗有配偶者,扣除400万元,对其他亲属也分别扣除不同数额;被继承人依法应纳的各项税捐、罚金等;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还的债务;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以100万元Z算;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此外还可自遗产总额中减除免税额700万元;被继承人为军、警、公、教人员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加倍计算。遗产税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课税遗产净额在60万元以下的,课征2%;最高一级为课税遗产净额超过1亿元的,就超过部分课征50%,纳税人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办理遗产税申报。户籍机关受理死亡登记后,也应立即将死亡登记事项副本抄送稽征机关,稽征机关于查悉死亡事实或接获死亡报告后,于1个月内填发申报通知书,检附遗产税申报书表,送达纳税人,通知按期申报。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以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经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为。赠与税的纳税人为赠与人;但当赠与人行踪不明或逾期未纳税且在境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以受赠人为纳税人。计税依据是赠与人每年赠与总额,减除扣除额和免税额后的课税赠与净额。赠与总额,是指经常居住在境内的“国民”,以其境内外财产为赠与物,非“国民”及经常居住在境外的“国民”以其境内财产为赠与物,根据赠与时的时价计算出的价值。不计人赠与总额的有:捐赠政府及公有事业机构的财产;抚养义务人为受抚养人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药费;配偶相互赠与的财产;父母于子女婚嫁时所赠与的财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赠与附有负担者,由受赠人负担部分应自赠与额中扣除。纳税人每年可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100万元。赠与税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课税赠与税与净额在60万元以下的,课征4%;最高一级课税赠与净额超过4500万的,就超过部分课征50%。一年内有2次以上赠与者,应合并计算其赠与额,依上述规定计算税额,减除已缴赠与税额后,为当次的赠与税额。除不计人赠与总额的赠与外,赠与人在1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于超过免税额的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同一赠与人在同一年内有2次以上应申报纳税的赠与行为者,应于办理后一次申报时,将同一年内以前各次赠与事实及纳税情况合并申报。稽征机关于接到遗产税或赠与税申报书表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调查及估价,决定应纳税额,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应于稽征机关送达纳税通知书之日期2个月内缴清应纳税款。未缴清税款前,不得分割遗产、交付移赠、办理遗产或赠与移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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