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该原则在税法中的应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同一效力等级的税法,新税法优于旧税法。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法律关于税收的规定,效力等级相同的新税法对其具有支配力。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税法中无论是实体税法、程序税法还是争讼税法都普遍适用,只有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才可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