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
国家税收,是国民收入分配中依法应由国家取得的合理份额,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相反不论因何种原因形成的欠税,都构成了截留或占用,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需要资金的行为,都应给予适当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拖欠税款的行为的处理作了严格规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0%的滞纳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