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以前,国家为了控制奖金的发放,对企业采取核定限额封顶的管理办法,对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后来,国务院决定,采取奖金发放与企业经济效益相适应的方针,“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同时,为了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在取消对奖金“封顶”后,实行对奖金征税的办法。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作了修订),首先对国营企业从1984年1月1日起征收奖金税。
按照规定,缴纳奖金税的单位除国营工业、交通、民航、邮电、医药、地质、建筑、安装、农牧、林业、森工、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司、粮食、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军队办企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外,还包括:(1)实行财务包干的军工、农口企业和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2)实行同产量挂钩计奖的企业;(3)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国营小型企业;(4)全民所有制性质的预算外企业;(5)国营与集体或个体联营的经济实体;(6)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各级主管部门;(7)企业办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缴纳工资调节税的国营企业,不缴纳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不对职工个人征收。奖金税按年计算征收,1984年是就全年奖金发放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以上的部分征税,1985年改为就超过4个月以上的部分征税。
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十种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外轮速遣奖;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国营企业奖金税开征之后,对控制国营企业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了国营企业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