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1)填开的缴款书应按期向税收会计办理缴销手续。
(2)自收现金税款的征收人员和代征代扣单位(人)填用税票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扣税款的,应按限期限额规定),持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代扣单位还必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和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算、票证上交和票证销号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3)基层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账簿,逐笔或逐日登记,按期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或“票款结报手册”,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
(4)基层税务机关将结报缴销的票证整理装订后,按期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二份,连同缴销的票证上报县级税务机关,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在“票证缴销表”上签章并退基层税务机关一份。
上一篇:税收票证填用管理
下一篇: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