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发展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落实,我国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往、对外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外籍人员到中国工作、提供劳务并取得各种收入的情况日益增多,为了维护我国税收权益,遵循国际惯例,需相应制定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法律和法规。为此,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该法律、法规体现了适当调节个人收入,贯彻公平税负,实施合理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分项的征收制,具有税率低、扣除额宽、征税面小、计算简便等特点。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所得和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而从中国取得所得都要征税,这项重要立法是中国税制建设的一个重大发展,对于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合理地实施中国的税收管辖权,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从事业务,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从当时的总体情况来看,国内居民工资收入很低,月平均工资只有64元左右,远达不到费用扣除标准,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1986年,国务院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分别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而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的施行,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税收法律、法规逐渐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
为了规范和完善对个人所得课税的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必要对三个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合并,建立一部统一的既适应中、外籍纳税人,也适应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人员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第142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这使得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改。在这一背景下,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08月23日,在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0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京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对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进行听证。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它应随着我国的经济水平(包括人均收入水平、货币化及其社会城市化程度)提高以及司法体制和税收征管系统的不断完善而进行相应的改革,我国个税税制25年来已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目前国家正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其作出调整计划,新的调整规定即将出台,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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