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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宜分步改革

来源: 编辑: 2003/08/22 11:23:56 字体: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经济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明显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运行机制显露出税制模式不科学、税制设计不合理、征管制度不严密等缺陷。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和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在现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宜采取渐进式策略。

    一是在税制模式上应实行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混合税制结构模式

    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鉴于个人所得税的国际做法和我国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综合税制较困难,建议采取一种过渡形式,实行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如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财产租赁等所得合并成综合所得,实行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避免分项收入划分太细,同时有利于平衡各类劳动收入之间的税收负担。对非劳动收入应该设计适当的加成征收的税率,如对福利彩票百万以上的大奖的税率应该加成征收。即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并随着公民纳税意识和征管水平的提高,各项制度的逐步健全,再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采取这种税制模式,一方面可以使人们逐步树立综合纳税的观念,同时,纳税人较易接受,为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最终向综合税制演变创造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综合税制征收过程中较复杂的征管流程,税收征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提高其征管水平,为下一步的全面综合征收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是实行广扣除、宽税基、轻税率、少减免的税收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扣除上,应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不宜笼统规定统一的且是单一的税收扣除标准,而应考虑家庭赡养人口。除基本扣除外,应按赡养人数来增加附加扣除。而且配合国家经济战略的调整和转移,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如东部地区沿海开放城市可减少费用扣除项,中西部地区可增加费用扣除项;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可增加费用扣除项,劳动密集型产业可减少费用扣除项。同时还应根据物价指数定期调整税收扣除,以合理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照顾人均低收入家庭。在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时,应以夫妇为纳税单位,并对联合申报给予优惠。

    在征税对象的划定上,应按照“宽税基”的原则,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拓宽税基,如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等应对其进行征税。同时,对所得征税范围的列举方式应采取反列举法,即只列举不征税的项目,余下的全征税。

    在税率的设计上,应遵循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促进公平的原则,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而不应采取比例税率,降低边际税率,缩小级距和累进级次,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应适用相同的税率形式与级次,保持税负公平。对于综合征收的各类所得,税率档次一般在4~5档,最高税率在35%左右为宜。同时为监控高收入者,可以设立高收入者的最低平均税率机制,即收入超过某一数额的收入者,其纳税比例不得低于某个预计税率。

    在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上,建议取消股票转让所得免税优惠。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交易投机行为,保护大多数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调节少数投资者过高的投资收益,开辟新的税源。另外,对一定规模特定性质的各类奖金的免税政策也应取消,如同种性质的奖金不能因颁发机构的级别高就免税,级别低就征税,而应同等对待。同时在减免形式中,可采取直接减免和零税率等多种减免方式,以适应纳税人不同情况的需要。

    三是实行源泉控管、双向申报、信息化管理的税收征管

    应该从多方着手,努力实现税收征管制度和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为了保证税务机关能严格执法,整个社会应建立健全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的相关制度。突出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为了做好对这部分人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一是基层税收征管单位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努力掌握本辖区内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对其进行编号归档。二是对高收入者逐步实行双向申报纳税,并对他们的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进行交叉稽核;三是定期对高收入者及基层征收人员分别进行申报纳税和受理申报纳税辅导,规范申报纳税程序;四是对于虚假申报、拒不申报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故意少扣、漏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要加重处罚;五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收控管,防止将所得收入化整为零,规避税法。

    加大投入,加快税收信息化管理进程。目前,重点应加紧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共享制度,构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登记和监控的电子化体系。信息共享的主要联系方式及其内容包括:①证监、体改部门在审批上市公司及股份制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将核准的分配方案等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以便掌握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的税源信息;②计划、金融部门应将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批情况等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以便掌握个人投资者的债券利息兑付的税源信息;③文化管理部门应将审批演出许可证的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以便掌握演出市场的个人所得税税源信息;④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将外籍人员出入境情况信息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以便掌握外籍人员在境内活动的税源信息。⑤劳务输出管理部门应将外派劳务人员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以便掌握外派人员境外所得的税源信息。

                                                           (作者:程海鹰 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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