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个税”课征模式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由于是对总收入课税,因此它消除了收入来源不同和多寡对税负的影响,能较好的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便于科学地进行费用扣除,也防止了纳税人将税率高的一类收入转为税率低的另一类收入来进行避税。此外,“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还有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因为它要求除了纳税人年度的收入极低不需缴税的情况外,其余所有纳税人都必须申报纳税。
近年来流行的单一税思想原本是为取代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和遗产税而设计的,其单一税率和高免税无扣除的思想在部分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得到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这一税制目前在我国实施的条件尚不具备。如果只在个人所得税范围内实行单一税,则它的优势主要在于简化税制和减轻中高收入者的税负,以期提高税收效率,促进人们依法纳税。但是根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纳税群体主要是工薪阶层,其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基本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由此可见,税收漏洞主要源自偷税逃税而非合法避税,在此情况下,通过减税刺激纳税的办法作用有限,应当把重点继续放在加大税收宣传和对高收入者及非工薪收入者的征管力度上。
至于单一的比例税率在简化税制方面的激励作用则可通过在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基础上减少累进级距的数目来实现。应用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本身即已解决了分类课税模式下应税收入按月按次扣除和按不同税率征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可以再将超额累进级距数目由九级调整为五级或六级。
取消累进税率将削弱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2000年我国城乡整体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即已达到0.417,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两极分化现象已经相当严重,且贫富差距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进一步扩大,因而当前在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上应当是聚集财政收入与调节收入分配并重。虽然现在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还比较低,但从1992年~2001年的十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不足1%上升至6%,随着其地位的明显提高,今后势必将会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综合所得税制是未来我国课税模式的最佳选择,在此模式下,仍可对工薪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等进行源泉扣缴,不影响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然而在目前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对于纳税人各种类型和来源所得的掌握和监控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实行全面的综合所得税制时机尚不成熟,可以首先建立综合与分类(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并对各项税率进行适当的合并和简化。同时加大全社会的参与力度,包括实现货币电子化,尽可能减少现金交易,统一身份证号码等,为最终建立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作者:金晓通 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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