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设计也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的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环境分析,累进税率带来了以下问题:一是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资本的形成,不适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成长阶段。二是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三是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四是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下,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五是累进税率在时间跨度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标准)的情况下,相同的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款。
5.恢复对储蓄存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未设起征点,使相当一部分具有养老性质的储蓄存款利息被课征,而部分高收入者往往利用“私款公存”或进入股市等方法逃避课征。
6.缺乏对诚实纳税人的激励机制。任何法规的贯彻执行都离不开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同时也离不开对奉公守法行为的褒扬和激励机制。近年来,我国特别强化了税收征管和处罚力度,并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无疑为公民遵守税法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诚实纳税公民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相应的物质鼓励条款至今未见列入相关的税法条款之中。
7.偷逃税比较严重。统计数字表明,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之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呈上升趋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呈下降趋势。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38.7%,提高到2002年的46.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4.4%提高到2002年的31.7%。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已不再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比重分别从1994年的46.1%和3.9%,下降到2002年的15.3%和1.9%。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实行了源泉扣缴的办法,税收流失相对较小,在同等的税收环境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下降,惟一的理由就是这部分群体偷逃税比较多。另外,从查处案件中也可以看出,演艺明星、私营企业主、建筑承包人等高收入群体偷逃税的现象很普遍。
(作者:蒋晓飞 江苏省盐城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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