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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整体上看,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县经济的主体力量。目前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中十分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负担过重。因此,应该对中小企业不合理的政策进行改革,其中包括用税收手段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税收优惠是国际社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也应该针对中小企业在体制转轨时期所面临的特殊困难,运用财政和税收政策等手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推动中小企业技术进步。
一、政府出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要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创造融资条件”的精神,抓紧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市、自治区进行担保和再担保试点。所需的担保资金,应该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国有资产变现、中小企业出资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要体现“政策性资金、市场化操作、绩优者扶持”的原则,同时应鼓励社会各类商业性担保,以及区域性企业间互保,作为担保体系的重要补充。当前,应探索建立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模式。通过试点,研究提出风险控制和分散的办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应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列入本级预算,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
二、贴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
凡是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大企业技术改造配套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贷款由财政贴息的扶持;为鼓励各界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凡以国产设备出资或采购国产设备的,其所购设备的进项增值税,可在投资企业销售税中抵扣,其投资额可按40%的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在5年内免征一切税收。
三、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税收政策
针对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带来的各种问题,税收政策仍应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政策取向。具体体现在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待遇,这样能够维护经济上的平等,保证效率优先原则的实现。就目前的生产水平而言,我国依然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税收政策只能是着重于效率优先目标,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出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特别要防止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歧视。
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变革需要一个过程,同样,由非国有资本对这些企业的改造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政府在过渡期内,对转制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国有资本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
四、建立和规范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减免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今后,应对有关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体现企业公平税赋、平等竞争的原则,废止现在的一些以所有制和企业属地界定的做法,对一部分确实需要特殊优惠的中小企业(如福利企业),也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定向补贴的做法,以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近期可以考虑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扩大这一政策的受益面,也可考虑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试行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的政策。
五、坚决清理对中小企业的不合理收费
名目繁多的税外收费,是造成中小企业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承受能力较弱,因而受乱收费的影响也较大,对此应坚决清理和制止,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税收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与政府职能的转换有着密切的关系。为此,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明确政府提供公共商品和服务的费用都应主要由税收来承担,不应再向使用者或受益者收取额外费用。要通过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改费为税,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
作为税收制度进一步改革之前的过渡措施,可以借鉴局部地区采用的“一次费”的做法,取消形形色色的收费项目,代之以政府的一次征收,杜绝各部门各方面向企业乱伸手。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要逐步剥离目前企业承担的一些公共事物与社会责任,企业只应承担生产与经营职能。另外,要加强对公用部门经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逐步建立公用部门产品与服务的定价听证制度,制止公用部门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侵害企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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