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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业所得税新出台政策超全汇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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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 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 告2020年第27号)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子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还包括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规定、有效期、公示方式、取消资格等相关规定。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对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相关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可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子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自2017年1月1 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人收人总额。
3.自2017年1月1日 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人总额。
4、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可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人收 人总额。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 ,且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人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 31号)
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 61号)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
十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 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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