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上调与完全市场化竞争
第一,这一次的调整幅度并不大。以原油为例,目前国内原油的市场价格在每吨3800元左右,而据这一数据推算,14-30元/吨的原油资源税在市场价格中所占比例还不到1%.
第二,资源税在我国油气企业生产成本中的比重很小。国内原油平均生产成本约为600-800元/吨,则调整后的原油资源税也不超过生产成本的5%。而调整后的天然气资源税也不超过生产成本的3%。也就是说,这次调整只是使油气企业生产成本轻微上升。
第三,更重要的是,三大集团有很强的税负转嫁能力。首先,油气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即使价格上涨较多,需求量也不会有很大下降,使油气企业具备了转嫁税负的客观基础。其次,我国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市场基本为三大集团所控制,属于典型的垄断竞争市场,又为油气企业转嫁税负创造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成本的上升,理性的企业都会采取手段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第四,现行的油气资源产品定价机制使企业转嫁成本成为可能。比如,我国的成品油由国家确定零售中准价,并允许企业在中准价基础上浮动8%。以三大集团目前的垄断地位及其对政府的影响力,是有可能通过影响政府来提高零售中准价,并将具体零售价格确定在浮动区间的上限。
综合来看,这次资源税税额标准上调,对三大集团的总体影响不会很大(但由于竞争程度的不同,对下游企业的影响会大于上游企业)。也正因为此,这次调整不仅不能改善三大集团与公众之间的矛盾,甚至还有进一步激化矛盾的可能。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油价上涨不可爱,但不透明、不公正的涨价更令人痛恨。
但面对国内外成品油价格倒挂和下游企业的亏损,三大集团自身也有说不出的痛,并始终在履行国家职能和获取商业利益之间徘徊。从理论上说,中石化向海外销售石油,也是市场经济企业的理性行为。但这种行为受到指责,是因为三大集团在国内并不是以市场方式获取资源,而是享受了国家的许多优惠,包括资源税。我国的资源税税率水平还不到德国、法国这样低税率国家的1/30,并且12年间只有两次小幅度上调,频率远低于沙特、伊朗等中东产油大国。
资源税开征的理论依据,是需要政府来减少资源产品开发中的负外部性,并遏制资源的过渡开发,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由于我国油气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严重,所以,不仅资源税税额标准需要进一步提高,征收方式也应从按产量征收转向按储量征收,以提高资源的开采效率。
有人将这次资源税改革和油气资源产品定价机制联系起来,并期望通过更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来减轻或者消除三大集团向消费者转移成本。但笔者认为,在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完全放开价格,反而会鼓励和怂恿三大集团的税负转嫁行为。所以,今后的资源税改革应和油气资源的市场化改革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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