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方法及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应把握好三方面重点:
首先注重实地勘验。看企业有无厂房、生产设备及生产人员;看企业有无原材料及下脚料,有无产成品及半成品,估算企业生产加工能力。
二要重点审查账面数据钩稽关系。看有无定货合同,进料、产成品卸装车费用与销售收入是否匹配,下脚料的数量或收入与原材料的耗用是否成比例,耗用的辅料及动力电与产成品是否相符,工人工资与加工费如何计提、支付,原材料购进时的资金支付、产成品销售后的资金结算是如何进行的,包装物的购进、耗用与产成品是否相符,外销货物的运费如何支付、是否真实。
三要侧重资金流向。到企业开户银行、金融机构核实其资金往来情况,即资金从何而来,流向何处,谁经办,用途是什么等等。通过查询企业开户银行存取款记录和资金流向,可取得其虚开发票的直接证据。以上三方面检查工作针对性强,使案件查处工作能迅速突破,有利于提高检查质量和工作效率。
同时应结合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做好走逃企业当事人家属的工作,讲清政策,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加强与受票方税务机关的联系,互通信息,相互传递案件证据资料,加快案件侦破进度,最大限度减少税款流失,为国家挽回损失。加强与各级公安机关的配合,增加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一经取得证据,争取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从快查处,震慑涉税犯罪。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案件查办情况,争取领导的支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做好宣教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介对部分案件进行了曝光,积极营造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声势。
根据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稽查业务培训。近年来,各种新的经济形式、经营方式不断涌现,偷骗税案件的手段花样翻新,而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更新较慢,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应根据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做到与时俱进,抢占制高点,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检查技能,促进工作开展。
二是实现税警联合办案或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最大限度的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的入库。按照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涉税案件达到移送标准的,必须在整个税收稽查环节完成,直至税款入库后才可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可在实际案件查处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对涉案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加之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亦有所掌握,如若单纯依靠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则难度颇大,更有甚者在接到处理、处罚决定前就已逃逸,使国家税款无从追缴。建议上级税务机关能修改相关规程。
三是以“打”为主,弱化入库率考核,“打”“罚”兼顾。目前在涉税大要案的查处过程中,正确处理和落实“打”与“罚”的关系。抓捕犯罪嫌疑人则势必会导致其资金的转移,无法及时、足额的追缴税款。若单纯追缴税款则容易使其产生“交钱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不能真正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也有可能造成稽查部门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交流,尽快制定一套责任明确、分工细致的可行性管理办法。弱化大要案入库率指标考核,综合各方面因素分解一些硬性考核指标,开展更加精细化考核,从而客观上促进大要案的查处力度,达到强力震慑犯罪的目的。
四是完善税务部门内部分工。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稽查局按照正规的程序对某企业进行检查,但很快会发现管理部门早已对企业进行了评估检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处理决定。若按照管理分局的意见,则不能明确分清处理期限,容易造成处理的遗漏致使税款流失;若不采纳管理分局的意见,则可能对同一问题重复处理,纳税人也会有异议。建议上级部门完善内部分工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检查工作底稿与详细清单,即节约了稽查资源,又能使纳税人信服,共同做好案件查处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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