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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纳税”莫要矫枉过正

来源: 编辑: 2005/08/26 10:17:49 字体:
  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启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除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税起征点要提高到1500元外,草案另一个改动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若草案通过,不自行申报个税的高收入者将受到法律处罚(8月25日《法制日报》)。

  在通常情况下,靠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高收入者征收适当的税收,能够起到“劫富济贫”的效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公平、平等及公正。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修改审议《个人所得税法》是非常必要和适时的。可是,对草案改动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笔者却不敢苟同,因为这样的措施对人性好歹的确立存在着误差,注定其在操作上容易出现“执行难”的困境。

  其实,在技术操作上的难题没有解决,“自行申报纳税”也不啻为一种空谈。因为目前国内个人收入的结帐方式多是现金形式,而非通过银行帐户来操作,监控上的问题造成税务部门很难获悉个人收入的多寡。正如北京市地税局一负责人讲的,“二手房转让所获得的差价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自个税法出台后就一直存在,却由于没有人申报纳税,税务部门没有征到一笔税款”(6 月20日《华夏时报》)。

  英国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有句名言:“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公民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换句话说,在制度的设计和确定过程中,理应将每个公民放在非道德高尚的地位,都被视为无赖(或恶棍),才能约束得了所有的人都按章办事。

  然而,“自行申报纳税”的条款本质上已将高收入者纳入到道德较高的群体中,要他们主动申报纳税,想着依靠道德发力来实现法规的初衷,这已违背了法治精神的导向。那么,道德的软力量固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在现实中相对硬性法规的约束力来说,其作用仍是逊色的。

  另外,对“不自行申报个税”处罚的规定在逻辑上非常荒谬。可以想象,若按照这样的逻辑,我们都有理由在各项法规中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者,都必须投案自首,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然而,前面怎样发现违法行为的方式都没有,却在谈哪门子的让违法者遭到法律的处罚,真让人不禁哑然失笑。

  我以为,“自行申报纳税”的措施,无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可操作上,都存在着不容回避的难题,同时因其申报标准上并未作规定,这就存在着很大的弹性空间,容易酿成新的不公平,对法规的稳定性将构成不必要的威胁……种种迹象表明,“自行申报纳税”不应当作为一项科学的条款增补进个人所得税法,而应代之以约束、激励高收入者按章纳税的措施,否则就很可能会出现矫枉过正、适得其反的现象,毕竟“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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