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热点问题如何解税科所专家来支招
在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很多涉税议案、提案,焦点集中在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深化税制改革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方面。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在海口市召开了“两会”税收热点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就上述热点税收问题展开研讨,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李万甫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
李本贵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研究员
付广军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研究员
黄立新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研究员
马晓颖 云南省国税局税收科研所所长
周仕雅 浙江省地税局税收科研处处长
孙智英 河北省地税局税收研究中心主任
王泽雷 江苏省地方税收科研所所长
刘 畅 辽宁省国税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
王勇群 四川省国税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
税收如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税科所专家认为,除了减半征税优惠外,还应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比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税、对健全财务制度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对职工工资和科技创新投入加计扣除、给予小微企业税前亏损弥补特殊待遇等。
马晓颖:
建议按照简税制、低税负和严征管的思路设计小微企业适用的税收制度。在设计税制时,可以参考巴西的经验。巴西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相似之处,中小企业占巴西全国企业的94%。巴西对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税,税务机关不定期抽查中小企业纳税情况,一旦查出问题就进行重罚。这种方式既节约了税收征管的资源和成本,也提高了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李万甫: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对小微企业税收实行综合征收,把小微企业应该承担的税收负担,一次性核定,确定一个综合征收率。这样小微企业的税负就很清楚了。
在对小微企业税收实施综合征收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在日本,如果小微企业不实行综合征收,而实行查账征收,政府将给予小微企业税收上的减免,以此激励小微企业朝着规范化、做大做强发展。
李本贵:
现在的中小企业多是个人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给个人投资者时,还要再缴纳一道股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加上之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于是双重课税了。
美国对小微企业的管理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美国有一个S公司概念,即公司股东人数在100人以下,而且股东是美国居民,年销售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可以申请为S公司。这个公司虽然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政府视同其为合伙企业。公司分配权益时,只对股东个人征个人所得税。
王勇群: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制度需要相应地构建和完善。
第一,对小微企业职工工资和科技创新投入实行加计扣除,即对安置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现行普遍规定的加计50%的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大幅提高,如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
第二,给予小微企业税前亏损弥补特殊待遇。对小微企业创业初期丧失税收优惠机会的情况,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对小微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做出特别调整:允许小微企业的亏损在现行通常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特别向后延长3年;或者在允许小微企业的亏损在现行通常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特别允许小微企业向前弥补3年;或者不明确小微企业税前亏损弥补的期限,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向前或向后税前弥补亏损,确保亏损能够在税前完全弥补。
深化税制改革改什么
我国自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到如今已经20年。在多年运行中产生的一些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重新构建地方税体系、重新划分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享比例、完善消费税税制,以及加快推进环保税、房地产税立法等。
付广军:
按照现行分税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享。随着“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的铺开,如何重新划分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享比例成为地方政府非常关心的问题。“营改增”过渡时期采取的是维持原有收入归属不变的临时办法,原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继续归属地方级收入。未来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也即全面取消营业税后,将只留下增值税。增值税是共享税,原来是按照中央和地方75∶25比例分享,“营改增”后继续按照此比例显然不合适。因此,必须改变分享比例。
由于产业结构不同,各省(市、区)营业税收入差异也较大。假设按照惯例,未来增值税依然采取共享税方式,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全国统一,那么,营业税收入比重较高的省份,可能会造成地方级收入减少,其税收利益就要受到损害,影响这部分地方政府“营改增”的积极性,甚至阻碍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2011年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合计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为48.38∶51.62,在保持大多数地区地方税收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我建议下调增值税中央分享比例,上调地方分享比例,并适当向地方倾斜,调整分享比例为45∶55。
李本贵:
目前,税制改革到了一个关键时刻,有两个主要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地方税体系如何建立?“营改增”以后,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归属关系没有变,地税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收入减少了,有人建议,应该将消费税放在零售环节征收,并划分给地方以抵消“营改增”后的空缺。我认为,一是我国目前征收管理水平和方式还有待提高,还不具备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条件;二是把消费税放在零售环节征收,也会完全打乱现在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格局。因此,应进一步巩固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坚持税权相对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坚持把税收收入作为各级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保持中央政府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坚持主要税种由中央掌握的原则。
第二,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怎么调整?这实际上是一个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选择问题。我国由于间接税比重大,调节收入的功能相对较弱。如果直接税比重大一点儿,调节收入的功能会强,但征收管理难度也会加大。
周仕雅:
税制改革的推进速度要与税收治理能力相适应。建立什么样的税制,还要通过相应的税收征管予以落实;从税收治理的视角,税制体系与征管能力是否相匹配或相适应,并不会自动实现。
因此,税制设计,既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还不能超越现有的税收征管技术和管理水平。特别是对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与自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直接税改革,其推进速度要充分考虑现有的税收治理能力,否则恐难实现预期目标。
孙智英:
在税制改革方面,应加快推进环保费改税立法步伐;加快资源税改革步伐,尽快实现从量征收到从价征收的转变。加大消费税改革力度,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同时将消费税转为地税局征收,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以有效弥补“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缺位的不足。实行以上措施正好可以收到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功用。
王泽雷:
消费税改革方面,应把握“调整征收范围,适当提高税率,改变征收环节”的总体思路。
调整征收范围。一方面,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应进一步将奢侈品、高消费行为以及娱乐行业纳入征税范围;将水泥、印染、电镀材料、化工产品、造纸、皮革制品等高污染和高耗能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某些属于生活必需品和基础生产资料的消费品,调整出征税范围。
适当提高税率。我国消费税的总体税负水平较低,应适当提高税率。2012年,OECD国家消费税占所有税收(含社会保险税)的平均比例为11%,我国同口径(含社会保障费)消费税占比为7.2%。
调整征收环节。在保留原来产制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对烟草、汽油、酒、汽车这四大类消费品加征一道零售环节消费税。原来产制环节的消费税仍然由国税部门在产制环节征收,新增加零售环节消费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黄立新: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和房价的节节攀升,房地产税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房地产税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目前,房地产税依然在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所以,我国的房地产税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广泛征求民意,尽可能地避免政策失误,少走弯路。
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各国的房地产税有以下八个特点:
1.房地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在OECD34个成员国中,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有31个。
2.房地产税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大。20世纪60年代以来,OECD成员国的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却不断降低,从7.9%降低至现在的5.4%左右。
3.世界上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房地产税制模式。
4.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所有人,但也延伸至相关权益人。
5.房地产税的计税价格以评估值为主流。国外房地产税的税基形式多样,但是大多数国家还是以评估值征税。
6.房地产税普遍实行低税率。大部分国家的税率在1%左右。
7.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形式多样。有的国家制定法律来规范房地产的估值行为,许多国家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估值,有的国家由纳税人自我评估。
8.房地产税优惠政策的形式多样,但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重要考量。
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推动税收立法,深化税制改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先试点后立法,另一种是先立法后改革。
李万甫: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很关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问题。为什么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已经明确税收等国家的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权,就是税收的基本制度要由人大来立法。但是目前人大对税收事项的专属立法权没有得到落实。
我国税收方面的暂行条例有的是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有的是90年代制定的。当时实行的还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今我国已经从原来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阶段发展到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时代的要求。
推动税收立法,深化税制改革,我归纳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先试点后立法。比如“营改增”,现在试点已经到后期了,应该要和增值税立法结合起来,这也是增值税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向。如果明年推进金融业或建筑业的“营改增”,就应该同时考虑增值税的立法问题。
另一种模式就是先立法后改革。比如房地产税的制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谈到房地产税时很明确,就是先立法后改革,实时推动房地产立法并实时推动改革。此外,环保税正在审议,模式基本也是先立法后改革。
我建议,首先,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地方税、中央税、地方和中央共享税。现在的改革不是一个单向的某一个税种单独的考量,而是一个总体的联动。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时,各个税种要通过法律来规定,要有税收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法律制度体系当中要体现出中央税和地方税,要体现出如何能够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其次,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也应该体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思想。再其次,征税和出台税收优惠要有法可依。最后,不能照搬国外的法律,借鉴国外的法律要注意本土化。
刘畅:
当前,我国有18个税种,其中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其他15个税种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征收。这种做法在税收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各种条件发生变化时,就要有相应的改变。
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就必须改变税收立法长期授权行政部门的做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工作,一是要推动税收暂行条例上升成为法律,尤其是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具备立法条件的,要尽快推进;二是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其主法直接由全国人大立法,税法实施细则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三是规定税收政策和税制的重大调整,应向全国人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