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所可在上海自贸区设分所
近日,记者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获悉,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财政部发文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据记者了解,根据行业惯例,会计师事务所在总所所在城市不能设分所,在同一城市不能设两家或两家以上分所。财政部此次发文,是对现有政策的一个重要突破。
根据财政部最近发布的文件,财政部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1年(按自财政部门批准转制日起至提出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书面申请日止计算)、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上海自贸区设立1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上海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标准用名为××会计师事务所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或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
财政部规定,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应当同时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具体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参照上述三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要求,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其依法审批。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财会〔2012〕8号)要求,在本土化转制过渡期内(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应当同时向财政部和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查后报财政部批准。
财政部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由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上海自贸区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五统一”管理。该书面承诺应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并由审批机关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予以公示。财政部特别强调,禁止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之名吸收、允许任何执业队伍执业或实行违背“五统一”要求的松散管理。对于上海自贸区分所违背“五统一”要求实施管理、开展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撤回分所许可。对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反馈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