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税收执法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税收法制化进程的逐步加快,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逐步提高,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依法治税”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税务干部执法水平的提高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在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的问题。本文拟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其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做了探讨。
一、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执法观念模糊
个别税务干部不能正确把握税收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有时过于注重税收执法,忽视了对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职责和义务,有时又过于强调服务,片面考虑让纳税人满意,而忽视了税收执法的基本要求,导致一些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么重执法,要么重服务,不能很好的将执法和服务统一起来,造成执法过程中要么缺位、要么越位。
(二)重实体轻程序
重实体、轻程序是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普遍性问题,但是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程序合法就成为税收执法中的一个要件。而长期以来,税收执法人员缺乏对执法程序的正确认识,认为只要实体合法,程序是可以随意的。甚至有些执法人员认为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更有甚者,以方便工作甚至以方便纳税人为由,任意变更执法程序,造成同等纳税人同等事项的处理程序不同的问题,这严重的弱化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
(三)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
自由裁量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规范内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大部分集中在对事实性质及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既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体现税法的严肃性。但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背法律法规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使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背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初衷,导致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造成情节认定不准确,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损害了税务机关的信用,削弱了税法的权威性,破坏了统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助长特权思想,容易形成权力腐败。
(四)执法行为避重就轻
执行难是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需要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管理手段,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大对纳税人的管理。但是实际工作中,部分执法人员为了避免执行难问题的发生,在执法过程中避重就轻,把大问题简单化,小问题无害化处理,严重损害了税法的尊严,破坏了税务机关的在纳税人中的形象。
二、执法问题产生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角色的转变对执法观念的影响。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行政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在诸多法律规定中,强调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权力的多、义务的少,而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多、权力的少,甚至没有在法律上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力予以明确,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税务执法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忽视纳税人利益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角色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税务机关作为政府机关也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换,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执法人员过分强调了服务职能,忽视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导致了片面强调服务,弱化执法力度的问题。
(二)执法人员及执法程序本身的原因。长期以来,税务执法人员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特别是对与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知之不多,不能从法律基本要求上系统理解程序的重要性,主观遵守程序的意识不强。同时对于违反程序操作所来的后果估计不足。同时现行执法程序设立不合理或者程序繁琐也是执法人员违规操作的客观原因。
(三)价值取向和感情因素的影响。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由公务员操作的,具体到税务机关来讲就是税收执法人员。他们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特别是价值判断标准如果受到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的影响,再加上“人情关系”,自由裁量权就会发生偏差,甚至被当作寻租手段而出现执法腐败。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监督不力。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实体控制和程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还不完善。现行的对于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仅限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检查,而与执法检查相配套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因其操作性不强而没有起到监督作用。
三、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相关建议
(一)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首先要转变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与时俱进,转变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其次,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观念,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二)加强程序教育,规范程序设置
执法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它是限制随意执法的前提,是保证执法相对人权利的关键,是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机制。为此,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程序培训,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对于执法程序有一个系统的理解。二要理顺现行的一些不规范的程序设置,避免因程序设置本身的不科学、不规范而产生的问题。三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保密的,都要向社会公开,依法允许查阅,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
(三)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做到,第一,合法和合理兼顾。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根据执法相对人的实际情况,保证执法行为客观、适度、合乎理性。第二,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兼顾。就行政处罚来讲,对于违法情节及各外部条件相似的纳税人,其处罚力度要相一致,这就要求建立案件类比制度;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不同的纳税人,其处罚力度要有差异。兼顾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可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是保证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加大对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尤其是事中的监督,各部门领导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避免执法行为过错的发生。同时要研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加强追究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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