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原则看再就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弊端
税收原则是国家在建立、改革、调整乃至贯彻执行于税收制度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不仅对政府设计、出台税收制度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还是评价一项税收制度优劣基本理论标准,不同的社会制度及随经济的发展对税收原则表述各有不同,但大体上都脱离不了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财政原则这三大原则。笔者就税收这三大原则谈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政策的不合理。
一、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自亚当。斯密以来,许多经济学家都将公平原则置于税收诸原则的首位。因为税收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社会问题,就税收制度本身来看,税收公平对维护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也是必不可少的,倘若税收不公平,一部分纳税人看到与他们纳税条件相同的另一部分人少交税款甚至享受免税待遇,那么,这部分人也会逐渐丧失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或是进行偷逃税,避税甚至抗税,这样税制本身也不能得以正常贯彻和执行。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认为,应当使每一公民都有纳税义务,而不能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而例外,下岗失业人员是弱势群体的一部分,需要社会的关心和呵护,但根据普遍原则,只要其有应税行为,产生纳税义务,也不能因为其特殊的社会地位而免除其纳税义务。平等原则认为,相同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交纳相同数额的税收,不同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交纳不同数额的税收,对相同条件的纳税人而言,不能因为该纳税人是下岗或失业人员而使其比相同纳税条件的纳税人少缴税或免税。其次,税收公平除了税负的公平分配以外,还应包括税收征管上的公平,也就是说,即使设计出能公平分配税负的税收制度,如果税务管理上有漏洞,那么税负分配在实践中也会变得不公平,以笔者从事税收管理的实践来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管理难度很大。例如假借下岗失业人员名义进行免税,认定免税后领取发票为他人代开,利用该政策的空子进行避税等,造成税务管理上的漏洞,形成税收征管上的不公平。
二、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具体内涵分为两个方面:即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和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税收的行政效率通俗说就是税收成本占税收税入的比重,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难度大,一方面在管理时占用了不少征管资源,包括费用(如对办证费用的减免),提高了税收成本,另一方面,免税减少了税收收入,从两方面降低了税收的行政效率。税收的经济效率是从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税,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由于税收的减免必然导致该行业的社会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利润上升,资本会大量进入该行业,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发生了扭曲。因此,一些西方的经济学家认为,税收应当保持中性,不应当干涉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在实践中应尽可能遵循这一原则。
此外,从税收的财政原则上讲,税收减免一方面直接使财政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在理论上也会使税收收入与国民收入的同步适度超前增长的税收弹性原则失去其灵敏度。不符合税收的财政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问题不应该从税收减免入手,国家一方面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为各层面的群体创业搭建公平竞争平台,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发展经济,加强税收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财政收入的弹性增长,才有充足的财力增加社会保障的投入,使经济发展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构建社会和谐,这样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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