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超市运营收入的纳税问题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业零售业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如超级市场、开架式商场、仓储商场(以下简称:超市)等,形成了行业竞争多元化的局面。在零售业的发展过程中,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笔者主要就超市运营收入如何纳税这一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一、超市运营收入的来源
超市的收入构成总体来说主要由商品销售收入和运营收入两部分组成。所谓运营收入是指商品的销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在商品价格以外的一部分固定收入。从当前情况来看,这部分收入在企业经营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一般的中型超市每年有1000万元左右,大型超市的收入每年在几千万元,收费项目大致有30余种,按类别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一次性固定收入,如:进店费、加盟费等,这种费用一般是供货商入市时一次性交纳的,退租时无法收回。
(二)经营过程中的收入,这类收费品目最多,金额也比较大,按项目又可划分为:
1.赞助费类:新店开业费、店庆费、节庆费等;
2.经营费类:水电费、折旧费、堆头费、海报费、装修费、运费、耗材费(包括包装物、条形码)等;
3.服务费类:服务费、管理费、物流费等;
4.其他杂费类:参展费、促销费等。
(三)佣金类,佣金是指供货方根据合同约定,按一定比例向超市支付的费用。
(四)风险抵押金或质量保证金,超市根据双方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收取,用于供货方发生合同违约或质量问题时,是承担对超市或消费者赔付责任的保证。
二、目前我国对超市运营收入的征收状况
超市运营收入是缴纳营业税还是缴纳增值税,从国际惯例来看,大部分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此类收入都在征收营业税。目前我国各省市还不统一,大部分地区征收增值税,如北京市等,少部分地区征收营业税,如上海市、深圳市。且征纳双方就征收哪一税种上意见分歧也较大,超市方面认为这部分收入是自己为供货方提供的劳务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税务部门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自 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征收增值税。那么,缴纳营业税和缴纳增值税对征纳税双方有什么不同呢,试举例说明:
假设: 某中型超市年运营收入为1000万元
应纳营业税= 1000万元×5% = 50万元
应冲减进项税金额= 1000万元×13% = 130万元(或)(17%)= 170万元
从上面的例证可以看出,由于征收税种的不同,入库税款差异是非常大的。
三、征收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区分
那么到底应征收哪一税种更加科学合理哪?
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超市取得的此类收入,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而应根据它的性质、使用方法和用途来确定。
(一)根据性质来确定
对上文所述的一次性固定收入,经营过程中收入中的赞助类、服务类和杂费类,佣金等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因为,这类收入是反映超市为供货方提供全方位服务性劳务的所得,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服务业”税目的必备条件。
(二)根据使用方法来确定
对上文所述经营过程中收入中的经营类收费应当征收增值税。因为,超市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同时要相应的为供货方提供一些必要的简单设备(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或消耗材料,而超市在购入这部分材料过程中又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入的税金已作为进项税金抵扣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款,所以,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的规定,应当在取得收入的当期冲减其进项税金。
(三)根据用途确定
风险抵押金或质量保证金不应当征收流转税。因为,这部分押金是超市为协助供货方承担对消费者损失的一种赔付责任的保证。对于这部分押金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实际向消费者赔付的部分不应当征税;对于既没有赔付给消费者又没有退还给供货方的部分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关于超市运营收入的纳税问题,应区分收入的不同性质来分别确定其应纳税种,这样才能够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企业快速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