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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再就业工程的税收政策

来源: 编辑: 2005/08/01 17:45:33 字体: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全面贯彻执行。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这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稳定,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中央在2002年9月30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为进一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作好政策导向。随即,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众多的政策,以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各地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有关程序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各地要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各环节的具体时限。

  (三)《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记录等,具体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期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

  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七)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所称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名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一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 x 2000元/年

  (八)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该政策;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九)如果企业既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三、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四、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新办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五、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l.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服务型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六、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l.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现有商贸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四)经济实体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九、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各地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政策情况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全国通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式样,并负责监制。

  2.《认定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3.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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