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税负的分析
我国个体经济为国家提供了充足的税收收入,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员,为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近年来由于竞争激烈等原因,个体从业者的税负不断上升,个体从业者正逐步减少,对我国的就业形势产生了不利影响。
一、我国个体工商户税负分析。
(一)个体工商户名义税负高。
首先,个体工商户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要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为工业6%、商业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但前者是按销售额全额征税,后者是按增值额征税。根据测算,只有当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率(毛利率)为35.3%(工业)或23.5%(商业)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才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或23.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在我国,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毛利率呈不断下降趋势,据估算大约在15%~20%之间,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名义税负要比一般纳税人高得多。
其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比工薪阶层高得多。如个体工商户年应税所得边际税率为30%时,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才为15%.
(二)个体工商户实际税负不断上升。
个体工商户大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实际征管中普遍存在税款定额不足的问题,因而实际税负要比名义税负低。但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征管力度的加大,如实行计算机软件核定税额、推广税控收款机、加大对偷税的处罚力度等,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税负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大多数中西部地区,由于税收任务重,企业纳税人数量少、规模小,税源不足,因而税务机关都将个体工商户列入税收征管的重点对象,这些地方的个体工商户实际税负都比较高。
从个体税收的总量来看,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税负也呈不断上升趋势。2002年我国个体税收总量为650.90亿元,2003年国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实际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户数由2002年的2377.50万户,下降到2003年的2353.20万户,但是2003年的个体税收不降反增,达到 789.54亿元,增长了21.3%。个体工商户户均纳税额也从2002年的2737元上升到2003年3355元,上升了22.58%。个体税收不降反增,除经济增长的因素外,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税负提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个体工商户的“隐性税负”较重。隐性税负指类似于税却被称为费的各类收费,如教育费附加、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如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类似于税,具有税收的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根据财政部和原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购销的按照销售额0.4%~1.2%、提供劳务的按0.8%~1.6%缴纳工商管理费。这种收费比例并不低,在一些地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经占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将近一半。
(三)个体工商户在税收政策上还受一些限制。
1.个体工商户大多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1998年7月1日起,工业纳税人年销售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商业纳税人年销售额必须在180万元以上才有资格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得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这个标准过高,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在专用发票使用上受到严格限制。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且只能按6%或4%征收率开具。这样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时只能按征收率抵扣,因而大多不愿从小规模纳税人中购货,这给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带来不利,难以与一般纳税人展开公平竞争。
3.不达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但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户数呈下降趋势。
我国个体工商户自1994年以来虽然税负较重,但由于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当时的商品经济优势还较大,因此毛利率较高,使得我国的个体工商户户数和就业人数一直在增长。特别是1998年7月,我国将商业增值税征收率从6%降为4%后,当年及第2年个体工商户户数分别增加到3120万户、3160万户,就业人数分别增加到6114万人、6241万人,均达历史最高水平,占当年全国就业人员总数比例均为8.74%.但随后由于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特别是个体经济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毛利率不断下降,而税率和征收率并没有下降,使得纳税人利润越来越少,户数也越来越小。到2002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只有2378万户,比1999年减少了782万户,减幅达24.75%;从业人员只有4743万人,比1999年减少了1498万人,减少24%.三、改革现行税制,降低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一)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为免征额。
我国从 2003年起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起征点虽然使规模很小的纳税人不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其他地方税,对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起征点的设置给起征点这个临界点上下的纳税人带来税负的不公平,不达起征点的不用缴税,而达到起征点的要按全部销售额征税,因而不仅损害了税收中性和公平原则,也容易诱发寻租和偷逃税行为。而如果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将原来只有一小部分人税收优惠的特惠制改为人人都享受到的普惠制,则能够体现税收公平、效率原则,保持税收中性。
(二)完善增值税制度。
1.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可以将生产场所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且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都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商业纳税人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能准确核算销项、进项、应纳税额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降低增值税的征收率。
建议将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率由现行的4%降为2%,将工业和应税劳务的征收率由6%降为4%.我国现行工业及应税劳务6%的征收率是按销售额35%的增值率(即毛利率)计算而来的,商业4%的征收率是按销售额23.5%的增值率计算而来的。但由于近年来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工业的毛利率越来越低,商业平均在10%,工业平均在20%左右,因此将商业增值税的征收率改为2%、工业改为4%较合适。
(三)改革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1.降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
降低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特别是最高边际税率由原来的35%下降到30%,符合国际上普遍对小企业给予低税率的做法。
2.取消低于增值税、营业税免征额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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