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不公 何以调节贫富分化
先说第一个不公。前一段舆论十分关注个人所得税改革,结果发现,中国的1800亿个税中,65%征收自工薪阶层,劫的不是富人,而是中产阶层。这被有些专家称为“贫富倒挂”,反而在加剧贫富分化。为什么会这样呢?有人说这是因为我国个税起征点太低,另有人则认为是我国富人太奸猾,逃避缴税。其实,我国个税“贫富倒挂”的根源,还是在个税的税制本身。表面上,我国实行的是累进税制,亦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重。仔细一看税法,原来我国的累进税制,主要落在工薪收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里说得清清楚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而个体工商户以及“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所得,“适用5%至 35%的超额累进税率”,就比工薪所得低了整整10个百分点。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等,则根本不适用累进税制,而是采用税率固定为20%的比例税率。
不妨算个小账:一位身家3.5亿的富人,假设其财富主要体现为公司股票,而股票每年有8%的收益,其中2%是现金红利,则每年该富人的现金分红将有700万元,只需要缴纳140万元的税。最重要的,他还将享有2100万元的股票增值收益,这部分他若不想马上变现,是一分钱也不必缴税的。其总的平均税率只有5%.也就是说,一位身家3.5亿的富人,和一位月收入2100元的工薪阶层,他们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一样的。而一个月薪5000元的员工,其平均税率为10%,是3.5亿元富豪的两倍!这样的税制,岂不是大大的不公吗?它又怎么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分化的作用呢?
经济学家早就研究指出:财产(资产)增值,是加速贫富分化的重要原因,因为富人的财产总是比穷人多。中国既没有财产税一说,又对财产租赁、转让所得采取较低的固定税率,这无异于在鼓励富人通过大量购置财产而迅速发财。难怪这些年房地产炒卖得如此火爆,养育出了一大批新富阶层。而靠工薪收入度日的中产阶层,却难以搭上这节快速致富的列车。
再说第二个不公,那就是生产和消费环节的税负不公。我国税收的构成中,增值税所占比例最大,占60%-70%.当前我国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即在每一个生产环节都向生产单位征收增值税,无论产品是否已卖到消费者的手中。这种税制实际上是让部分生产者在补贴消费者。即使一项产品最终没有卖出去,它在中间环节也已经缴纳了大量增值税。据有人估算,我国企业每年为此多负担的税收约有200亿元。这部分钱上哪儿去了呢?从行业来看,就是那些“不畅销”的商品,替“畅销”的商品分担了一部分的税;是不景气、低收入的行业和企业,在替景气的、高收入行业和企业缴税。而从整个社会来看,就是全体生产者,在补贴全体消费者。其后果就是:一个人消费得越多,他就越占便宜;一个人生产得越多,他其实就越吃亏。一言以蔽之,这又是一种“穷人补贴富人”的税制。
因此,如果我国政府真心想解决贫富分化问题,就必须痛下决心,大幅度改革税制。包括:大幅度降低工薪收入的最高税率,对其它各种所得采取累进税制,征收财产税,将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当然,实现共同富裕,还得靠提高就业,为此还应当考虑大幅度降低企业所得税,尽快实现内外资所得税并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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