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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志摘录

来源: 编辑: 2006/04/17 14:43:58 字体:

  赋税,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组织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始于夏代的早期赋税,随着社会的变迁,不同社会制度的更迭,出现了不同的赋税制度。北京作为有着悠久历史的古都,其赋税制度的记载,较为系统的始于元代。

  元朝的赋税制度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一样,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承继,但它又有许多特异之处,并有力地反作用于经济和政治,对元朝的兴衰有着重要影响。元朝赋税的突出特点是南北异制。不仅田赋南北异制,其它赋税也南北各异,就是同一地区的赋税制度也有很大差别。造成这种差异的因素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元朝统治者征服各地时间不同,只能因时立制,不可能强求统一。元朝幅员辽阔,各地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风俗习惯不尽一致,因此只能因地立法,不能强求制度上的统一。赋税制度的差别,有利于元朝对各族、各地人民实行分而治之的封建专制。元朝的盐税和商税较之以前各代有所发展,由于商业繁盛,使商税的品类和数额都有明显增加,成为当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在元代以前,赋税一般用实物缴纳,虽然也有征钱的情况,但不是普遍现象,元朝则赋税大部分征钞。这是因为元代货币经济发达,国家以钞为法定通货的原因。

  元朝的赋税管理机构于太宗元年(公元1220年)开始设置,根据耶律楚材的意见,设立10路课税所。世祖以后,赋税管理机构渐臻完备。国家的赋税管理机构在中央隶属于中书省的户部。皇室赋税的管理机构,由宣徽院、宗院、中政院等组成。元代初期,国家赋税管理机构与皇室管理机构不分,世祖以后逐渐分立,但亦互相侵碍。

  元朝政府在征收巨额盐酒税的同时,对大都地区的商税征收也十分重视。早在窝阔台汗二年(公元1230年),中原各地即设置10路征收课税使,除征收田租、地税外,也征收商税。窝阔台汗六年(公元1234年),蒙古政权又在燕京等地设置征收课税所(后曾改称诸路监榷课税所),负责征收赋税,兼收商税。并选派地方上富裕民户充当税务官,帮助征税。忽必烈即位之初,大都的商税征收事务,曾一度由盐运司及广谊司兼管。随着大都商业的不断发展,政府的税收工作也愈加繁忙。至元十九年(公元1282年),元朝政府遂在大都设专门的管理商业贸易、征收商税的都课税提举司。武宗至大元年(公元1308年),再改为大都宣课提举司。该司设有提举2人,同提举、副提举各1人,以及提案牍等官吏7人。其下辖有马市、猪羊市、牛驴市、鱼蟹市及煤木所等5处官衙,各设有提领、大使、副使等官吏,管理商市的日常贸易事务。官府还在大都的各个城门和下属州县的关隘、桥梁和其他各交通要道之上设立关卡,征收来往客商的税钱。

  大都城里的商市买卖双方的交易,必须通过由宣课提举司官吏管辖下的官方牙侩或是私人牙侩的中间介绍关系,讲好价钱,订立卖契,然后到宣课提举司及下设的税务机构进行登记,交纳商税和牙侩的佣金,才能最后成交。为了防止官吏的贪污、受贿,以及牙侩的营私舞弊,元朝政府规定,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时,要在契约上明确写上买卖双方的籍贯、来往行商的地点,以及双方和保人、牙侩的姓名,然后到政府的有关税务部门成交。税务官在收受商税后,要在规定的“赤历单”(相当于帐簿)上写清楚买卖双方的姓名、收到的商税数额等项内容,以备查考。

  元朝政府在大都地区征收的商税有盐、酒税课,商市中的交易税,大都檀州(今北京密云)百姓开采的金矿、银矿、铁矿、要征收金课、银课、铁课。其他的还有醋课、食羊钱、契本钱、日历钱、房地钱、及额外的木植、河泊等税。大都商税税率,平常为双方交易额的1/30.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大都新城建成,政府将旧城税务部门迁到新城时,曾一度减轻税率,“徙旧城市肆局院,税务皆入大都,减税征四十分之一。”用以招徕客商。但不久即恢复为三十税一的旧额。商税的征收时间,一年有4次,即在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前上交。并规定,税务官交税不及时,或不足定额的,要受到处罚。税务官的官俸,要从超额征收的商税中支付,以此来督促各处的税务官员多收商税。

  大都地区的商税,原无定额,仅根据商业交易的多少按比例征收。至元七年(1270年),元朝政府规定,大都每年的商税额,要达到45000锭白银。此后,在桑哥主持中央财政时期,又于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89年),将全国的商税额大幅度增加。其中,仅大都宣课提举司及大都路的商税额,即增加1倍多,达到1116000余锭。到元朝末年,大都地区的商税额基本上保持在这一水平上,再也没有出现过大的增减。

  元朝实行以征收赋税的多少考核官吏优劣的税课法。始行于至大三年(公元1310年)正月,以大德十一年之数为准,折至元钞作基数,以10分为率,增及3分以上者为下酬,5分以上者的中酬,7分以上者为上酬,增及9分者为最,不及3分者为殿。元朝实行包税制,元人称为扑买或买扑。由商人以较低的数额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向国家包缴某一项税款,承包者再按较高数额向百姓征收,从中获取差额利益。包税制对国家说减少财政收入,对百姓说加重负担,是一种既有害于国又有害于民的税制。元代没有关于赋税的正式法律条文,只是将历代的案例汇集成编对照执行。

  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朱元璋推翻了元朝政权,建立了统一的汉族地主政权,改国号为明。

  明王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当时,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发展,明代中叶以后,资本主义在手工业部门中开始萌芽。从税制上由赋役制向租税制转化;在课征对象上改变历史上的对人税,逐渐向对物税转化;从实物征收逐渐向货币征收转化;征收方法把民收民解逐渐向官解转化;课税内容发生变化,在税收总额中,消费税的比重越来越大。

  明代为中央集权制财政,没有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但从中央到府、州、县都设有赋税管理机构。明代中央赋税管理机构是户部,户部设尚书,明代不设丞相,户部直隶于皇帝。最初户部下设4个清吏司,后分为13个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清吏司亦兼管两京,直隶贡赋,并各仓盐课、钞关。贵州清吏司代管都税司、正阳门、张家湾各宣课司,德胜门、安定门各税课司,崇文门分司。应天府直隶中央,属省级,下辖宛平县、大兴县,县设都税司、宣课司、税课司、批验所,分管赋役和工商税的征解。

  明朝的税收,主要有田赋与徭役、盐专卖、茶税与茶专卖、坑治课、酒醋课、商税、市舶课等。

  明朝的北京市场不设官吏直接管理,只取商税。明初“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这是繁荣经济、促进商品交流的薄税政策。后来增置渐多,除农具、书籍以及其他不在市场上买卖的物品外均有税,应征税而隐藏的,没收一半的货物。北京的诸城门设关收税,北京城外的通州、白河、芦沟桥、通积、广积也设关收税。

  明永乐四年(公元1407年),北京成为首都,商品的交流量是以往的数倍,明朝政府认为商税是财政一大收入,决定增市肆门摊课钞。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增市肆门摊课钞,商税猛增5倍,一改薄税为重税,同时纳税范围也扩大了,宣布凡“两京蔬果园不论官私种而鬻者,塌房、库房、店舍居商货者,悉令纳钞”。并且委派“御史、户部、锦衣卫、兵马司官各一”人,组成税收班子,在京城诸门查收。“京师九门皆有税课”,以后“统于崇文一司”。京城九门之税,到明朝中叶,成为皇室一笔巨大收入。从武宗正德之后,北京出现了许多官店,大都集中在今王府井大街一带,最著名的有宝和、和远、顺宁、福德、福吉、宝延等6店。来京的商人大多要在官店内卸货,他们必须经过官店介绍才能把货物销售给铺户,这些官店每年要向商人收税银数万两之多。

  明朝的万历皇帝以及整个明廷,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要增加财政收入,到处横征暴敛,不仅提高税率,改“三十税一”为“什(+)一”税,并在万历二十四年(公元1596)派出宦官,四出征商税、矿税。当时的北京,主管密云的税监王忠和,主管芦沟桥的税监张晔,大举征商税,使税额猛增到10余万。

  明朝有关赋税的刑罚较元代减轻,但比元代系统,也比较完备,各类赋税均有条例,尤其以盐、茶法较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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