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的烟酒牌照税
烟酒牌照税是烟酒税的一种,于中华民国三年(1914年)公布《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开始征收。
凡贩卖烟酒者,开业之前必须领取特许牌照,并按年缴纳牌照税。纳税标准分为整卖、零卖两种。整卖为大宗批发给零卖商人,零卖为零星售给消费者。整卖每年应纳税40元,零卖分为三等,一是设有店铺,以零卖烟草或酒类为全部或大部分营业者,其每年应纳税16元;二是设有店铺,兼零卖烟草或酒类者,其每年应纳税8元;三是于道旁或沿户零卖烟或酒者,其每年应纳税4元。整零兼营或烟酒兼营者,均应分别领取两种特许牌照,并各依定额纳税。税款每年分两次缴纳。
中华民国二十年(1931年),财政部将烟类、酒类、华洋机制酒类各项营业牌照税章程合并改订为《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改订后,将烟类营业牌照税分为整卖和零卖两类,整卖的每年应纳税额又分为3级,零卖的每年应纳税额又分为4级;酒类营业牌照税也分为两类,即整卖类和零卖类,整卖的年应纳税额分为3级,零卖的年应纳税额分为4级;洋酒营业牌照税分整卖和零卖两类,每类应纳税额又分为2级,税款按季征收。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伪北京特别市公署财政局公布了烟酒营业牌照税税率。烟类营业牌照税按整卖和零卖分为13个等级,税款按季征收,每季应纳税额1元至200元不等;酒类营业牌照税按整卖和零卖分为15个等级,税款也按季征收,每季度应纳税额为10元至64元不等。另外每季再收牌照费0.15元。一年之后又将牌照费改为1元。
特许牌照不得转卖、转让或借用;若遗失或污损,可补领或更换;营业者停业不再经营时,须将特许牌照退还给税务局并注销。对逾期未换领特许牌照者,自警告书送达之日起,满10日仍未领换的,除责令缴税换照外,处以每季应纳税额十分之一以上至十分之二的罚金;满1个月仍未纳税换照的,即以无照营业论处,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烟酒牌照税没有列为被保留的21个税种之内,从此烟酒牌照税悄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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