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的旅宿捐
旅宿捐是中华民国时期对安排客人住宿的接待机构,以住宿房价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地方税捐。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1943年1月),伪北平特别市公署财政局颁发了旅宿捐征收章程。章程规定:旅客在旅店、饭店、栈房、公寓等居住,应缴纳旅宿捐。捐率以旅店房价为标准,日房价10元以上者10%;日房价10元以下,2元以上者5%;日房价在2元以上及公寓月租房价在40元以下免征。旅宿捐在旅客支付房价时,由旅店代征,旅店按捐款的5%收取代征手续费。旅店代征旅宿捐若违反章程规定,除照章补捐外,还处以捐额一至五倍的罚金,再犯者,处以五倍至十倍罚金。
在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三月(1943年3月),伪北平市公署财政局修正了旅宿捐征收章程,对旅店、公寓每间房屋月租金40元以上者捐率确定为5%.次年,伪北平市公署财政局再次修正旅宿捐征收章程。章程规定,每日每间房价在10元以上或每月每间房价300元以上者,按10%征收;每日每间房价不及10元而在1.5元以上或每月每间房价不及300元而在40元以上者,按5%征收;每日每间房价不及1.5元或每月每间房价不及40元者免征;房间如加位,租费应加入房价内一并征收;租价如打折,其旅宿捐应按原租价征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后,旅宿捐被予以废除,旅宿捐从此推出了税收舞台。
上一篇:中华民国时期的烟酒牌照税
下一篇: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