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
房捐是中华民国时期对房屋所征收的捐税,属地方税,专用于创办警察经费,又称警捐。
在中华民国十八年十月(1929年10月),北平市政府下发房捐征收章程草案,规定市区内各项房屋,除党政机关、学校、会馆、庙宇、使馆、教堂及其他公产、善产、经证实无收益外,均应交纳房捐。房捐以各户房间数目,按楼房、瓦房、灰房三种分等计征,楼房每间每月捐银2角-4角,瓦房每间每月捐银1角-3角,灰房每间每月捐银5分-1角。房捐作为军饷、警饷专款,由公安局征收,自中华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起房捐改归财政局接管征收。住房房捐由房主担任,房客代缴;铺房房捐,有铺底的,归房客担任,无铺底的,归房主担任。房捐每月1日-20日为缴纳期限,逾期10日,罚捐额半倍;逾期20日,罚捐额一倍;逾期30日,罚捐额二倍。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八月(1944年8月),伪北京特别市政公署修正房捐章程。其中规定城郊各房屋无论自住、出租或空闲均缴房捐。房捐额以间按月计算:楼房4角-6角,瓦房2角-4角,瓦灰梗及石片顶房2角-3角,灰房1.5角-3角,铅板及泥草土房1.5-3角。另外,对下列房屋,还增征特级捐:一、在极繁华区域的;二、具有坚实壮阔工程的;各银行各大公司及特殊营业的。三项均具备的,按原捐额增征一倍特级捐;具备两项的,按原捐额增征十分之六特级捐;具备一项的,按原捐额增征十分之三特级捐。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六月(1947年6月),经中华民国财政部核准,北平市政府公布了北平市房捐征收细则。细则规定了房捐捐率及免税房屋。捐率,营业用房屋,出租者为全年租金10%,自用者为房屋现值1%;住家用房屋,出租者为全年租金5%,自用者为房屋现值5‰。免税房屋,一是政府机关、公私学校所有的的自用房屋及员生宿舍;二是居民自住房屋,每户不超过一间者;三是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房捐每年分四季征收,每季首月为征收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房捐属于保留税种,继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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