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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的历史沿革

来源: 编辑: 2006/05/15 09:56:42 字体:

  国家对财产课税已有悠久历史。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当私有财产制度确立后,对财产课税就有了可能。国家产生以后,产生了税收,也可以说同时有了财产税。

  当时由于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社会财富较少,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私有财产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土地的征税就成为最早的财产税。在奴隶社会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征税对象不多,主要有土地和人丁,国家自然要选择这两者征税,土地财产税自然也就成为财产税的最初形式。

  财产税产生以后,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几个不同的社会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各个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财产税的主要课税对象是土地。到了商品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财产的种类日益增多,可以作为课税对象的财产也趋于复杂多样,除了不动产以外,还有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财产税的征收范围因此而不断扩大,税种也渐渐增多,除了土地税,还有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等。

  我国奴隶社会对土地课征的“贡”、“助”、“彻”,是我国历史上财产税的雏型。到了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在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日益增多。私田不属于王室所有,不向王室交纳贡赋,全部收获都归私田的所有者支配。私田的不断扩大,冲击着奴隶制经济基础。当时的一个主要诸侯国鲁国,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抑制开垦私田,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开始对井田以外的私田征税,称为“初税亩”。“初税亩”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和地主经济的合法化,实行“初税亩”后,土地所有者除了纳税,全部收入归自己支配,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土地再不具有“王室所有”的性质,而真正成为了私人的财产,对土地征收的财产税也就从雏型阶段走向成熟。以后汉代课征的“车船税”,唐代课征的“间架税”,都属于财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财产税一直作为整个税制的辅助部分而存在。1950年1月由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的14种税中,属于财产税的有房产税、地产税、遗产税。以后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由于我国过去较长时间实行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所有制形式,采取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并实行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体制,个人及非公有制经济拥有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数量很小,因此这一时期可供征收财产税的经济税源十分有限,虽然也开征了财产税性质的城市房地产税,但其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并出现了高收入阶层,个人和法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大量增加,在我国课征财产税已有了深厚的经济基础。现阶段利用财产课税形式增加财政收入、调节国民经济和分配已具有了广阔的经济前提,为此我国正研究开征新的财产税,尽快完善我国的财产税制度。

责任编辑: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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