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错3项税收政策补缴27万税款
2000年2月29日,四川省铜铝铸件厂的财务科长老吴急匆匆地找到张恒,请税务师们帮助该厂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自查工作。第二天,张恒一行三人便来到了该厂,对该厂1999年度的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中,张恒发现,该企业账目显示销售收入520万元,销售成本485万元(销售费用等略),利润总额51187元,已缴纳1季度~4季度所得税13万元,税款已入库。在审查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他又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该厂几种主要原材料年末出现红字金额,其中:①铜瓦275件,金额为275000红字元,加权平均单价150元/件;②倒轴200件,金额为零,加权平均单价240元/件;③元钢Ф20数量为零,金额为337500红字元,加权平均单价25元/公斤;④A3元钢700红字公斤(经盘点,实存数量1050公斤),金额为103500红字元,加权平均单价2元/公斤。年末在产品余额232133元,产成品余额300200元。二是修建厂房时发生的借款费用25万元在“财务费用”中列支。三是在“其他应付款”中反映销售折扣35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税法有关规定,张恒等人对该厂财务会计核算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地方进行了税务调整,并出具了报告:
一、经审查“原材料”、“生产成本”等账户和年终盘点报表,核实铜铝铸件厂原材料期末出现红字的原因是由于生产领用计量不准、计价不实造成多转材料成本807350元。其中:多结转铜瓦生产成本=结存数量×加权平均单价+账面红字金额=275×150+275000=316250元;多结转倒轴生产成本=结存数量×加权平均单价=200×240=48000元;多结转元钢Ф20生产成本=账面红字金额=337500元;多结转A3元钢生产成本=实地盘存数量×加权平均单价+账面红字金额=1050×2+103500=105600元。按年末结存在产品、产成品、销售成本累计额进行分摊:分摊率=多转生产用料成本÷(在产品期末余额+产成品期末余额+已销产品销售成本)×100%=807350÷(232133+300200+4850000)×100%=15%,应冲减生产成本=232133×15%=34820元;应冲减产成品=300200×15%=45030元;应冲减销售成本=4850000×15%=727500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7500元。
二、经审查,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25万元,是该厂在修建厂房时发生的借款费用。按税法规定,购建期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三、经审查“其他应付款”和“产品销售收入”等账户,全年发生的销售折扣35万元未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属另开发票支付。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货物给销售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27500元,审查中发现该厂还有国债利息收入100000元多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综上,该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7500元。该企业适用33%所得税税率,199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405075元,扣除已缴所得税13万元,应补缴所得税275075元。
该企业按照审查报告进行了年度自核自缴纳税申报并及时补缴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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