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发生在加油站的抗税事件
这位要跟税务干部同归于尽的纳税人叫邓习元,他是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大坪加油站的4个经营承包人中的一位。至于是什么事情逼得他要和税务干部们同归于尽,那就得说说他们承包的加油站了。
一 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位于湖北通往四川的交通要冲之地,而大坪加油站则建在这个要冲上,318国道和巴鹤公路的交汇处就离加油站的门口隔了有十几米远。这是个谁看了都会觉得该开个加油站的地方。当年邓习元他们几个人就是看准了这个地利,才把加油站从镇供销社给承包下来的。可惜自打邓习元他们接手了大坪加油站后,全国的经济大气候开始有些不景气了。以前公路上车水马龙的景象不见了,换成的是门前冷落车马稀。有了地利却没了天时,生意一下清淡了许多,这状况虽令邓习元他们着急,但也只有认命。 其实还有让邓习元他们可以自慰的事情,那就是作为供销社的职工,他们承包加油站可以跟着沾光,不用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税那可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自己比起那些还要缴税的个体加油站,日子要松快多了。邓习元他们这么想。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随着湖北省国税机关对全省石油石化行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铺开,大坪加油站的松快日子也持续不下去了。 2000年6月10日~6月14日,巴东县国税局稽查局稽查股对巴东县野三关镇大坪加油站1998年9月1日~2000年5月31日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了稽查。 2000年6月16日,大坪加油站的承包带头人向运兴接到了两纸文书:一份是《税务处理决定书》,另一份则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上载明,被处理单位巴东县野三关镇大坪加油站在1998年9月~2000年5月承包经营成品油期间,未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造成少缴增值税1518572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理:
1、全额追缴少缴税款15185.72元;
2、限2000年6月18日前向巴东县国税局野三关分局缴库,并将缴库凭证复印件送交专项检查组存档;
3、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指出,被处罚单位巴东县野三关镇大坪加油站向运兴等4人在1998年9月~2000年5月承包该站经营成品油期间,未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造成未缴增值税15185.72元,是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罚:处罚款1万元,限2000年6月18日前向巴东县国税局稽查局缴库,逾期将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 在野三关镇,收到这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加油站并不止大坪一家。野三关镇供销社所属的另两家由自己职工承包经营的柳树坪和大路坡加油站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 遭遇了同样情况的这3家加油站面对税务机关的文书作出了同样的反应。他们都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罚款,并且他们也都提出了同样的理由:按承包合同规定,他们只向供销社交纳承包费,增值税由供销社办理。 向运兴他们把承包合同当成了挡箭牌,把皮球往供销社脚下踢。那合同上究竟是怎么说的呢?检查人员在调看了合同后发现,在巴东县野三关镇供销社同大坪加油站签订的《经营责任制合同》的其他事项里双方约定:乙方(加油站)必须在每月15日~20日内向所在财会部门报送当月拨货计价对账单,如不按期报表,由乙方与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事宜。另外,在供销社和供销社所有参与承包经营的职工所签订的《抽资承包合同》中,检查人员也发现了同样的内容。《承包合同》第十条规定,增值税由甲方(供销社)负责办理,但乙方(本社职工)必须在每月15日~20日向所属财会组报送当月拨货计价对账单,如不按期报表,由乙方与税务部门办理增值税事宜。 作为承包合同甲方的野三关镇供销社为什么会如此大方地包揽了承包人的增值税呢?这话还得说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第124号《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巴东县国税局的同志们研究了一下向运兴他们提供的《承包合同》,大伙觉得这合同签得不能说不精明,人家把政策算是给用足了。不过合同毕竟不能对抗法律,既然是承包自然得按着承包的办法来,像他们这种情况正好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依照第九条的规定,向运兴他们就算是说下大天来也改变不了自己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税他们肯定是得缴的。
三 6月22日,检查组再次给大坪、柳树坪、大路坡这3家加油站送达了催缴税款文书,文书上要求限他们23日上午10点前缴库。催缴文书一送达,巴东县供销社张安齐主任桌上的电话就一下子变成了热线,这3家加油站的承包人把苦水全都倒在了张主任的身上。 张安齐知道自己再不出面就不行了,23日上午,他和几名承包人一起来到了巴东县国税局野三关分局。张安齐告诉检查组的同志:“国家的优惠政策是对我们基层供销社的,我们与职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供销社内部的一种管理办法和经营方式问题,不应该我们的管理办法和经营方式变了就要纳税。我们现在困难重重,压力很大,那么多退休职工要工资,行政管理人员要工资,钱从哪里来?一是靠政策,二是内挖潜力才能保稳定。国家什么时候恢复征税,我们再困难,就是卖短裤也要把税缴齐。” 检查组的同志们不同意张主任的观点,他们告诉老张和一并来的承包人们:既然有承包合同也有承包事实,那么就应该依法办事,政策的优惠是给供销社的而不是给承包人的。至于合同,它毕竟大不过法,合同上的条款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是没有约束力的。就这样,讨论的结果是双方谁也没说服谁,张主任领着人气呼呼地走了。
四 那边供销社的人一走,这边税务检查组、税警联络室的同志们就在当地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来到大坪加油站,准备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是等他们赶到执行现场的时候,却看见先期到达的向运兴拔掉了全部4个加油机上的钥匙,关掉油罐总闸走了。一见这情形,执行人员只得无功而返。
当天下午5点左右,几名执行人员终于采取措施当场控制了加油机上的钥匙,并找到向运兴当面送达了《查封扣押证》,还告诉他要配合工作,不要离开执行现场。等到执行人员们准备泵油的时候,他们发现不但向运兴等人不见了,而且电闸也被人关掉了。
当众人寻到电闸启动后仅泵了3192升柴油,电又停了,众人经过反复查找发现,在离加油站100多米远的一个变压器上的保险被人拉掉了。众人一直到晚上近11点才找到当地的电工接好保险,于是执行人员们继续开始泵油,又泵了2216升油后,油罐空了。执行人员计划将扣押的2216升柴油寄存到恩施州石油公司野三关加油站,再返回大坪加油站扣押汽油。但是,执行人员随扣押的载油油罐车行至途中,被供销社近10名职工阻拦。经公安人员制止,这些人总算散去,可是当晚的执行工作也就只好中止了。
24日上午9点左右,执行人员们开始执行扣押汽油。可刚刚泵了半个小时,众人就见向运兴、邓习元等30多名供销社的职工涌了过来,这些人进了加油站二话没说就围住了正在装油的油罐车。向运兴和邓习元强行把油罐车驾驶员从车中拽了下来,拔掉了车钥匙和点火线。 这下,原本秩序井然的加油站一下子乱成了一锅粥,几十个当地群众也围上前来看热闹。执行人员们见此情形,连忙上前制止,就在这时候,邓习元举起了油枪和打火机。
五 在后来的采访中,记者问邓习元当时怎么会想起了这么极端的法子,他告诉记者:“那个时候我的确是气极了,自己50多岁了,在供销社工作也有几十年了,到底该不该缴税,自己又不是小孩子,是能分得清楚的。当初供销社免税的文件我是见过的,文件上说了,我们不用缴税;可现在税务局有文件不执行,非让缴税,不缴还要强制。我们为了把这个加油站经营好已经投了不少的钱,如果油就那么让人给拉走了,那不就是看着钱往水里扔吗?谁的钱不是血汗换来的?他们不讲理,我也只有拼命了。” 不过幸好悲剧并没有真的发生,在邓习元的非常举动下,执行人员为安全起见,一边放弃了和众人的正面冲突,另一边则向野三关派出所和刑警中队报了警。事态终于平息了下来,但由于供销社的职工们不许执行人员及车辆离开,双方又僵持了7个多小时。 晚上7点左右,供销社的张安齐主任主动提出双方协商解决此事。双方经过近3个小时的再次陈述理由,依然存在着很大分歧。不过执行人员考虑到供销社方面此时正是群情激奋,而汽油又是十分危险的特殊商品,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于是只好委曲求全决定中止强制执行措施,同意双方如数交换有关物品,将已扣押的2216升柴油退回,其余人员全部撤离,加油站恢复营业。 无论怎么说,对巴东县国税局的同志们来讲,这都是一次窝火的执法行动。不过在窝火之外,有些话他们也是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在《巴东县国税局关于野三关镇供销社所属加油站税务行政执法的情况报告》中,他们这样说道:“出现这样的结局,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供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像对粮食企业那样,指明不含承租承包经营者,从而给了对方抗拒税务行政执法的所谓政策依据。随行的经济警察也对此心存疑虑而不敢挺起腰杆。因此,我们需要上级机关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政策的优惠范围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解释。不然,类似的税务行政执法将无法进行事小,更严重的是它还会影响和波及到其他税务行政执法方面,使基层的税收征管工作更加难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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