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30日,张家港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改性淀粉厂采取销售不开票、不入帐的手法,隐瞒销售收入750万元。为此,检查人员于2000年6月8日—30日对该厂的会计和法人代表进行询问,在经过简单的几个回合较量后,会计和法人代表慑于税法的威严,对开具三联单收据,设置帐外帐而不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提供了三联单收据和帐外帐。至6月14日,在短短几天的调查取证后,稽查人员认定该厂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开具三联单的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入销售帐,而是单独设置自营帐簿核算,共计发生帐外帐销售收入7768356.95元,少交增值税1128735.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除追缴该厂所偷税款1128735.62元外,还对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计564367.81元。另外,由于该厂1996年1月至2000年5月间,申报应纳税金774459.64元,而偷税1128735.62元,实际应纳增值税为1903195.26元,偷税额占实际应纳税金的5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法人代表黄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检查过程中,黄某及有关责任人对稽查人员的工作相当配合;交纳税款也较为积极;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较为深刻,但事实毕竟是事实,根据税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悔恨的眼泪来得太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