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乐平虚开发票偷税633万元被判处死刑
被告人林乐平,浙江省乐清市人。1998年1月至1999年6月,林在经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亚通经贸有限公司和南通市中原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期间,非法获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2份,税款377万余元;在这期间,林还利用上述两公司合法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上门兜售、通过他人介绍的方法,先后为206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3份,税款235万余元;1998年4月至10月期间,林将非法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销售单位,先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给南通经济开发区佳益贸易公司,涉案税款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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