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核定出材率,错误的逃税行为
在199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税务机关在审查公司生产成本核算时,发现企业结转产成品消耗原料采用固定消耗率的办法,即每生产出产成品石板材15平方米,需耗用一个立方米的石荒料。用15平方米为系数来求出当月结转产成品成本分配率。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成本核算,应采用实际成本法。企业按上述固定产成品出材率计算原料消耗,应在月末进行调整,以便计算石材的实际成本。但是,企业不仅月终不调整产成品出材率,年终时,也未进行盘点和调整,造成产成品成本和销售成本不实。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认为企业的产品核算方法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必须进行调整和改正。
税务机关对1990年企业的石板材生产成本进行重新核定,税务人员了解到该公司1990年初在产品成本为357642.03元,1990年度发生生产成本1161669.33元,年末在产品418326.48元,本年产出板材715 6.65平方米。1990年石板材每平方米平均单位成本为:
石板材单位成本=(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增加额-期末在产品成本)/本期产出产成品数量=(357642.03+1161669.33-41832 6.48)/7156.65=153.84(元/平方米)
1990年板材销售量为5863平方米,应结转产品成本901963.92元(153.84×5863),1990年实际结转1296794元,多结转成本394830.08元,应调增计税所得额。
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按15%交纳企业所得税,应补纳企业所得税款为:
应补纳所得税=394830.08×15%=59224.51(元)
同时,税务机关还建议公司健全生产成本核算制度,1991年7月份要进行全面盘点,按实际成本结转产成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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