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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罚款与行政性罚款税务处理不一样

来源: 编辑: 2005/08/22 17:54:42 字体:
  近日,税务机关深入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发现某企业把去年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于500元罚款和被银行罚息的1350.8元都并入了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种混淆了经营性罚款和行政性罚款不同税务处理办法,在很多企业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现。

  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这种处罚,属于行政性罚款。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或者违反合同交付的违约金属经营性罚款。行政性罚款,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经营性罚款,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处罚。对于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罚款,在计算企业所税时其税务处理不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该文件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上述中,该企业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而被国税局处以500元的罚款,其处罚依据是《税收征管法》,这种行政性罚款在计算所得税时是不允扣除的;而支付银行的罚息1350.8元,属于经营性罚款,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这些罚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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